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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5年6月23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5-06-29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
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 15 层
1-1-1
本次发行概况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使用。投资者应当以正
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策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50,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
过 14.3%),在该上限范围内,最终发行股票数量由
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相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协商确
定。
每股面值 1.00 元
发行价格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50,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慎监管的有关要求,证券公
司在申请 IPO 上市监管意见书前三年发生增资扩股
和股权转让的,对于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持的,
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60 个月内不转让,其他新增持公
司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对于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新
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承诺自持股日起 48 个月内不转
让。股东所持股权因证券公司合并、分立、重组、
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股权变
更的,不视为违反承诺。持股日按照股权变更获得
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或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日确
认。
鉴于以上所述,股东承诺将严格遵守上述法律、法
规及政策规定,同时根据孰高孰长原则确定锁股期
限。在锁股期限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
1-1-2
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如股东违反上述承诺内容,其承诺违规减持本公司
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本公司所
有,如股东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本公司,则本公
司有权按照股东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
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股东履行该等承
诺。同时,若股东应履行而未履行该等承诺超过 30
日,则本公司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股
东应向本公司支付的违规所得,股东放弃并丧失对
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现金分红不足赔偿的
部分股东将自愿按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
的、剩余未赔偿的损失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本公
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股东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
障。
根据财企[2009]94 号《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
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国资
委浙国资产权[2013]9 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A 股首发上市国有股转持方案的批复》和浙江省
国资委浙国资产权[2015]10 号《关于浙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国有股东变动有关事项的批复》,对于本
公司国有股东划转至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
国有股东的锁定承诺。
此外,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本公司控股股东上三高速就锁
定股份期限及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作出承诺如下:
1、关于股份锁定
( 1)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上
三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 2)上三高速于 2011 年增持的股份,自 2011 年 1
月 6 日起六十个月内或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上三高速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
等股份。
( 3)上三高速于 2012 年整体变更时增持的股份,
自 2012 年 7 月 10 日起六十个月内或自本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以孰长原则为准),上
三高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
1-1-3
本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 4)本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
(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上三高速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 1)对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上三高速所
持的本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上
三高速减持已解除限售的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发
行价格(本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进行调
整)。上述减持计划应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
( 2)上三高速于锁定期届满时起两年内拟进行股
份减持时,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5%。
3、关于承诺履行
上三高速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
市所做的所有相关承诺,自愿接受监督机关、社会
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上三高速如违反上述“1、关于股份锁定”和“2、关于
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载明的承诺擅自减持本公司股
份的,其承诺违规减持本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
“违规减持所得”)归本公司所有,如上三高速未将
违规减持所得上交本公司,则本公司有权按照上三
高速应上交本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
付上三高速现金分红。
此外,若上三高速应履行而未履行相关承诺超过 30
日,则本公司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用于代上三
高速履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者赔偿司法机
关以司法裁决形式认定的损失等),上三高速放弃
并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现金分红不
足赔偿的部分,上三高速同意按司法机关以司法裁
决形式认定的、剩余未赔偿的损失金额冻结所持有
的本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为上三高速赔偿投资者
损失提供保障。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5 年 6 月 23 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要声明
1-1-4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
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
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本款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 3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应公告回购新股的
回购计划,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计划还
应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回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新股发行价格与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
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
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招股说明书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而本公司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认定之日起 30 个交易
日内仍未开始履行上述承诺,则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
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易中遭受损失且损失数额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裁决形式予以认定的,本公司将自
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资金,为本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
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
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
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
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要声明
1-1-5
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1-1-6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
事项提示:
一、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2 日召开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本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主要内容如下: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
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公司还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分配股利或者以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在符合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
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
中期分红。
此外,为增加公司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明确本次
发行后对股东权益的分红回报,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
根据修订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鉴于公司业务增长稳定、分支机构及子公司业务逐步成长、公司新型业务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重大事项提示
1-1-7
将快速发展,公司目前正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并且未来几年仍
将保持良好增长态势,因此,未来三年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二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六、股东未来
分红回报分析”部分及“第十五节 股利分配政策”之“一、股利分配政策”部分。
(二)公司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12 年 12 月 28 日,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的
利益,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
(包括现有股东和将来持有本次发行股份的股东)按照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
享有。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
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承诺如下:
1、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
在证券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