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702 证券简称:华峰铝业 公告编号:2020-009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
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于 2020年 9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786 号”《关于核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4,963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9 元。公司股
票于 2020 年 9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注册资本等相关情况进行变更并修订《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 74,890.06 万元增加至 99,853.06 万元人民
币。新增注册资本 24,963 万元由社会公众股东认缴。公司股份增加 24,963 万股,公司股份总数由 74,890.06 万股变更为 99,853.06 万股。
根据 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1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 第三条 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经中国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4,963万股,于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 2020年9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年【】月【】日在上海证 市。
券交易所上市。
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99,853.06万元。
3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附件 第十八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附件一所
一所列。公司现有股东【】, 列。
具体详见附件二所列的股东名
册。
4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99,853.06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5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股权激励;
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购其股份的。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二十四条 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易方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7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工。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8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
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5%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个月时间限制。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9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讼。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
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
10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
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面报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股东持
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
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
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公司并予公
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
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
外。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