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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77 沪市 明泰铝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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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泰铝业: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11-09-16

股票简称:明泰铝业                            股票代码:601677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巩义市回郭镇)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公司”、

“本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

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

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分别

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账户作为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2011 年 9 月,本公司及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平安证券”)与开户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以下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
                  开户行                         账号
          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25461267793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300101416000397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红专路支行     7391110182100023330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铁道支行    411060300018150424662

    上述专户资金专门用于 “铝板带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以及

其他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投资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
    二、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

    三、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

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上交所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

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平

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陈拥军 、刘禹 可

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

额、收支明细等信息);开户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本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

送平安证券。开户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开户行应在本公司支取当日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开户行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后,应

 同时电话通知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3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向本

公司、开户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开户行连

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一次支取超过 1000 万元的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

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主要股东马廷义、马廷耀、雷敬国、王占标、化新民、马跃平、

李可伟及其近亲属雷占国、李瑞娟、化淑巧、乔存、乔振卿、马雪香、

王新现、王亚先、李应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 2009 年 12 月增资的股东张卫冬、上海恒锐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

                               4
司、钱明康、李幸义、李聪玲、李太文、梁钟、孙会彭、刘杰、方治

峰、邵继鹏、王军伟、朱志扬、王学武、李建宗、王富国、孙现有、

刘全保、杨朝鹏、陈伟、赵超凡、阎行军、雷鹏、孙军训、张延兵、

李保义、王利姣、邵二报、石五通、马育宾、肖红军、刘党培、王万

宏、李浩杰、胡永帅、柴明科承诺:自公司 2009 年 12 月 29 日工商

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

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

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同时,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前述

承诺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5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

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上

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372 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

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本公司 A 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发字[2011]38

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

称“明泰铝业”,证券代码“601677”;其中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

发行的 4,800 万股股票将于 2011 年 9 月 19 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1 年 9 月 19 日

    3、股票简称:明泰铝业

    4、股票代码:601677

    5、A 股发行后总股本:401,000,000 股

                               6
    6、本次 A 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60,0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股东对所持股份

自愿锁定的承诺:

    主要股东马廷义、马廷耀、雷敬国、王占标、化新民、马跃平、

李可伟及其近亲属雷占国、李瑞娟、化淑巧、乔存、乔振卿、马雪香、

王新现、王亚先、李应卫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 2009 年 12 月增资的股东张卫冬、上海恒锐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郑州百瑞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苏艾利克斯投资有限公

司、钱明康、李幸义、李聪玲、李太文、梁钟、孙会彭、刘杰、方治

峰、邵继鹏、王军伟、朱志扬、王学武、李建宗、王富国、孙现有、

刘全保、杨朝鹏、陈伟、赵超凡、阎行军、雷鹏、孙军训、张延兵、

李保义、王利姣、邵二报、石五通、马育宾、肖红军、刘党培、王万

宏、李浩杰、胡永帅、柴明科承诺:自公司 2009 年 12 月 29 日工商

变更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

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

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

承诺人发行前所持公司股份。

                              7
    同时,作为公司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承诺:前述

承诺期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的 1,200 万股股份锁定期为 3

个月,锁定期自本次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计算。

    9、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本次发行中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的 4,800 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

定安排。

    10、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1、上市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