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9 证券简称:百隆东方 公告编号:2025-011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制定及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召开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
事会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
修订。具体修订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第二条 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由百隆百隆东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宁 东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宁波市
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与 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与上上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 述人员履行相同或相似职务的其他人员。员。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
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同价额。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修订前 修订后
1,499,569,000股,每股面值1元,均为 1,499,569,000股,每股面值1元,均为普
普通股。 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的。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修订前 修订后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所必需。 必需。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召开
需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内转让或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