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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26 沪市 秦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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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26:秦港股份H股公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公告日期:2021-10-29

601326:秦港股份H股公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秦 皇 岛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QINHUANGDAO PORT CO., LT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69)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 引》、《河北省省办公厅关於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意见》等监 管法规文件以及《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本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
 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负责检查监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於风险管理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非执行董事应占多数。委员
 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 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系风险管理委员会召集人,负责
 主持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委任,在非执行董事委员中产生。

    第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


    第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或应当具
有非执行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其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  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导致风险管理委员会人数低於
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增选委员。

    第十条  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作为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为风险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提供服务及与有关部门的联络,会议组织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职权:

    (1) 审议全面风险管理年度工作报告;

    (2) 审议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解决方案;

    (3) 审议风险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

    (4) 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全面风险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
少於1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 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3) 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於会议召开7日以前通知各
成员。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於会议召开2日以前通知各成员。

    第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会议以及临时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或书面签署会议文件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委员成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和授权期限等事项。每一名成员不能同时接受多於2名成员委托。以视频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视为亲自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它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视为其
不能履行委员会成员职责,董事会可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八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
时,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会议。

    第十九条  风险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会成员应依据其自身职业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
应尽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各项不同意见并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风险委员会可视情邀请公司其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及其它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经董事长同意,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者专业机
构为其提供专业意见,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风险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後定稿
应在会议结束後一段合理时间内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委员表达意见,最後定稿作为记录之用。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定稿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四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以
及其他会议材料均应存档。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的
责任和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所议定的结果或评价意见,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决策。

    第二十七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现行有效或日後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现行有效或日後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工作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於」、「多於」不
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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