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20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内部监
督机构设置,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
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公司拟对《骆驼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删除“监事”“监事会”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代替;
2、将“股东大会”改为“股东会”;
3、除前述两类修订外,其他主要修订情况对比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
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券交易所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范运作》等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总裁)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依照公
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总裁)的产生、变更
办法执行。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3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4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
财务负责人。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市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
场经济的要求,使公司不断发展,使全体 实本分,做事认真,永远思考,不断创新”
5 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繁荣社会经 的核心价值观,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能
济。 源服务商,以良好的经营业绩为股东带来
更高的回报,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企业管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理、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 围:企业管理、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货
6 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
展经营活动) 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7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北骆驼蓄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湖北骆驼蓄
电池厂、襄樊市建设实业总公司、湖北石
8 电池厂、襄樊市建设实业总公司、湖北石
花棉织厂和谷城县振兴化工厂。公司设立
花棉织厂和谷城县振兴化工厂。
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065 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9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资本: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10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11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认可的其他方式。 本公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