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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驼股份:骆驼股份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5-07


证券代码:601311        证券简称:骆驼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21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6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
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说明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5 名,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刘长来先生、孙洁女士、孙权先生、谢云清先生、刘知力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提名黄云辉先生、沈烈先生、余宏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其中沈烈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 1 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全体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上述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条件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

  二、其他说明

  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已参加培训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资料。公司已按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及提名人声明与承诺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信息。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履行职责。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骆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5 月 7 日

附:

                  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刘长来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9 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1994 年进入公司,曾任公司车间主任、设备科科长、供应科科长、生产部经理、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总裁、副董事长;2019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刘长来先生的配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孙洁女士系姐妹关系。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28,888,694 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3.2.2 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孙洁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 年出生,大专学历,经济师职称。曾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任职;2023 年 12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孙洁女士与公司董事刘知力女士系母女关系、与董事长刘长来先生的配偶系姐妹关系。孙洁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票 208,780,003 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孙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 年 4 月生,大专学历,物流师。
历任武汉长光电源有限公司生产助理课长、生产课长;武汉首达电源有限公司生产课长、生产副总助理、计划课长;武汉非凡电池有限公司计划部经理;2008 年 7月进入公司,历任生产科长、生产副经理、计划部经理、运营管理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裁。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谢云清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 9 月生,本科学历,工程

师。1989 年 7 月至 1997 年 6 月,在湖北汽车蓄电池厂历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1997 年 7 月至 2001 年 7 月,在广东劲力电池厂任副总经理;2001 年 7 月至 2011
年 8 月,在江苏三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任研究所所长、总工程师;2011 年 8 月
至 2015 年 9 月,在江苏信力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15 年 9 月进入公
司,历任设备技术总工、环保工程部经理;现任公司环保工程技术中心负责人。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刘知力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5 年出生,2017 年 5 月获
美国纽约大学经济学和心理学双学士学位;2018 年 8 月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心理咨询硕士学位。2018 年进入公司,历任骆驼集团全资子公司 Camel EnergyInc(骆驼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运营管理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裁助理。刘知力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孙洁女士系母女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黄云辉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出生,博士、教授。2008 年 1 月至今,任职于华中科技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主要从事新能源材料与器件领域研究工作。2021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沈烈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1 年出生,博士,教授,注册会计师。2006 年 6 月至今,任职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会计学教授、内部控制研究所所长。2022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余宏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 年 3 月至今在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财务管理咨询总监、消费品行业合伙人、财务管理咨询合伙人职务;2024 年 5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九十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4.3.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列
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