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36 证券简称:红塔证券 公告编号:2021-062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603 号文核准,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8 月完成配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发行股票数量1,083,382,346 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716,787,742 股。本次配股新增股份
已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
登记托管手续并于 2021 年 8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现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拟对原《公司章程》涉及公司股份总数、注册资本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同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令第 183 号)、《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证监会令第 179 号)、《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入章”工作的通知》(云南国资党建〔2020〕44 号)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2021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会议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根据相关要求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附件 1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一、公司《章程》修订以下条款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33,405,39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716,787,742 根据公司配股发行完成后
1 元。 元。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据实修改。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2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 委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入
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章”工作的通知》修改。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
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稽核)负责人、首 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合规(稽核)负责人、首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
3 席风险官、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 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以及经董事会 息技术管理办法》(2021 年
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修正),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国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 修改。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
4 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 云南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进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 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入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章”工作的通知》修改。
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33,405,396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716,787,742 根据公司配股发行完成后
5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
告》据实修改。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公司股东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股东权利和 件以及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义务,充分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 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
6 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 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定》(2021 年修订)第二十
内部决策程序。 不得签订在未来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公司 条修改。
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
“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持股权结构稳定。公司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 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会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其他证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
7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 券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计算。 定》(2021 年修订)第二十
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 公司股东的主要资产为证券公司股权的,该股东 四条修改。
可的情形除外。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
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
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 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
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公司股东质押所持 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根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
8 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 定》(2021 年修订)第二十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 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 五条修改。
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 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
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 权。
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公司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一款
规定。
序号 原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主要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