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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29:上海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公告日期:2022-04-22

601229:上海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以及本行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行股份。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以及本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申报、披露等义务,以保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其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第二章  持有、变动本行股份及锁定期

    第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购买、出售或以其
他合法方式处分本行股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列情
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情形(二)下不得转让的股份还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新增持有的本行股份。
    第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
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和上交所制订的规定规则,以及本规则另有规定除外。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行
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第八条  因本行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行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行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
本行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行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减持本行股份:

    (一)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本行高级管理人员还应遵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
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中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

                  第三章  禁止内幕交易

    第十二条  作为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本行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履
行内幕信息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行股票:

    (一)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本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本规则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禁止内
幕交易的约束义务,同样适用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权益变动情况的披露按照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知及披露

    第十五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
内委托本行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本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行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交易日内,向本行申报(详见附件 1-1、1-2)并由本行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行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所持本行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违反该规定的所得收益归本行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
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行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减持本行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本行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
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行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行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行应当在本行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中披
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内持有本行股票及变动情况。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的
行为,本行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持有本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
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中国银保监会、上交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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