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1 证券简称:国泰君安 公告编号:2025-027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6 号)同意及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的数量为 626,174,076 股,发行价格为 15.9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0.00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5,188,679.2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984,811,320.75 元。
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227 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储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的全部事宜。
近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5 年 2 月 28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储情况具体如
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 用途
(万元)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国际化业务、交易投资
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 1001202929072100186 200,000.00 业务、数字化转型建
业部 设、补充营运资金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国际化业务、交易投资
限公司上海定西路支 09430901040089426 200,000.00 业务、数字化转型建
行(注 1) 设、补充营运资金
中国银行上海市静安 国际化业务、交易投资
支行营业部(注 1) 441688408324 200,000.00 业务、数字化转型建
设、补充营运资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外 国际化业务、交易投资
滩支行 96550078801800002661 298,867.92 业务、数字化转型建
设、补充营运资金
上海银行营业部(注 国际化业务、交易投资
1) 03006149072 100,000.00 业务、数字化转型建
设、补充营运资金
注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定西路支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营业部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的下属分支机构;上海银行营业部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
注 2:公司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合计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主要系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滩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下属网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换股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主办人邵荻帆、石昌浩、游言栋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第 3 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主办人。丙方更换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均不得向对方、第三方或者对方及第三方的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本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三、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