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7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6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22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三节 独立董事......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2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34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1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41
第一节 通知......41
第二节 公告......42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43
第十章 修改章程......45
第十一章 附则...... 4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为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2001 年 2 月 22 日,公司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000726700647B。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20,000 万股,于 2016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TRIANGLE TY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威海市青岛中路 56 号
邮政编码:2642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8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负责。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选举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长职务,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公司收到辞职通知书之日起,按照法定的程序在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又称总裁、CEO)、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充分发挥人才、市场、资金、设施、信誉优势,通过不断开拓经营、技术创新、规范管理、始终为股东增加效益,为广大消费者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承担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与全球经济发展共舞,成为集研发、制造、营销一体化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全球化公司。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轮胎制造;轮胎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汽车零配件研发;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物联网应用服务;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总质量4.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企业管理;
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24,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发起人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认购的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三角集团有限公司 196,798,100 净资产 2000.12.12
2 威海中信贸易有限公司 16,469,200 货币资金 2000.12.27
3 山东世界贸易中心 11,857,800 实物资产、货 2001.01.02
币资金
4 桂林橡胶机械厂 1,317,5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5 中国化工建设青岛公司 711,400 货币资金 2000.12.27
6 威海橡胶化工进出口有 658,8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限公司
7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 329,4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院
8 丁玉华 3,557,3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9 侯汝成 2,253,0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10 单国玲 2,015,8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11 宋军利 1,660,1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12 朱建设 1,304,4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13 王文浩 1,067,200 货币资金 2000.12.29
总计 240,00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80,00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六)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
(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20%;
(三)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 50%;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