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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62 沪市 天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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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4


证券代码: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2026-011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6001]号)。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号)。

  2026年3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闽证监函[2026]132号),具体情况如下: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风证券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加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
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天风证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魏婧,电话0591-88016683、0591-88019113,传真0591-8801999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B区10#楼A座,邮政编码:350003),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32号)原文内容如下:

  “王琳晶: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
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王琳晶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苏加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2022年3月9日分别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泉州中院《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魏婧,电话0591-88016683、0591-88019113,传真0591-88019992),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B区10#楼A座,邮政编码:350003),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