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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3-14

 证券代码: 601162 证券简称:天风证券 公告编号: 2026-012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62026001]
号)。因公司涉嫌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14日披露的《天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07号)。
2026年3月12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闽证监函[2026]131号、 闽证监函[2026]132号) ,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
披露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6-011号)。
2026年3月13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2026]3号),具体情况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原文内
容如下:
“当事人: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 住所: 湖北省武汉
市洪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
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 裁定将被
执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
林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
请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 ,
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 ) 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
况, 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 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
函》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 2022年3月9日分别披
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 及送达材料、授权
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 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原文内
容如下:
“当事人:王琳晶,男, 1975年2月出生,任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风证券)总裁,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
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
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天风证券及王琳晶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12月31日,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裁定将被执
行人苏某旭、福建南安雄创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持有的41,372,005股永安林
业股票及红利交付天风证券抵偿相关债务,并载明“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
执行人时起转移”。当日,天风证券作为申请执行人签收了上述《执行裁定书》,
其持有的永安林业股票占永安林业总股本的12.29%。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天风证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持股变动情
况,但天风证券迟至2022年2月23日、 2022年3月7日才分别向永安林业发出《告知
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安林业在2022年2月24日、 2022年3月9日分别披
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裁定过户的公告》《简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
上述违法事实,有永安林业相关公告、法院《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授权
委托书、有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王琳晶作为天风证券总裁,主持天风证券经营管理工作,于2021年12月31日知
悉天风证券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后,未及时组织天风证券履行永安林业持股变
动信息披露义务,是天风证券未及时披露永安林业持股变动信息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王琳晶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四十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
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及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
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 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5年4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
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
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