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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155 沪市 新城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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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14

新城控股:新城控股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1155            证券简称:新城控股            编号:2023-059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告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公 司 关 于下 属 子 公 司 诉 讼 进 展及 收 到 江 苏 证 监 局 监管 措 施 的 公 告 》(公告编号 2018-00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7)、《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9)、《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6)的后续进展。

      案件所处诉讼阶段:再审阶段,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子公司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为
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案件不涉及具体金额,一审原告诉讼请求系要求确认《股
权转让合同》无效。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
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受理机构名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
  诉讼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新城创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新城”)

  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街道 111 号 421室

  法定代表人:周科杰

  2、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碧桂园”)

  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88 号 G2 幢 6层 606 室

  法定代表人:林强

  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支金高

  4、一审被告:沈银龙

  5、一审被告:陆志文

  6、一审被告:王雁平

  7、一审第三人:朱磊

  8、一审第三人:平梅军

  (三)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四)案件进展:江苏省高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驳回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的再审申请。

    二、本次诉讼的案件事实及诉讼请求

  支金高系“苏州金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金世纪”)历史
股东,曾持有苏州金世纪 100%股权。2014 年 7 月 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金世
纪30%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转让给陆志文,将其
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朱磊。2014 年 7 月 21 日,支金高将其持有苏州
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平梅军。2014 年 8 月 27 日,平梅军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10%的股权转让给王雁平。2014年 10 月 20日,朱磊将其持有苏州金世纪 31%的股权转让给沈银龙。至此,沈银龙持有苏州金世纪61%的股权,陆志文持有苏州金世纪29%的股权,王雁平持有苏州金世纪10%的股权,且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经工商登记为苏州金世纪合法股东。苏州新城以合同价款 101,571.39 万元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及债权。在从沈银龙、陆志文、王雁平处受让苏州金世纪100%股权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苏州新城于2016年10月10日将苏州金世纪50%的股权转让给苏州碧桂园并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支金高以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为诉讼请求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园区法院”)提起诉讼。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3)。

  2018 年 12 月,苏州园区法院就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支金高的诉讼请求。具
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1)。

  支金高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提起
上诉。2019 年 10 月,苏州中院裁定:1、撤销苏州园区法院(2016)苏 0591 民初
10828 号民事判决;2、本案发回苏州园区法院重审。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79)。

  苏州园区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一审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苏州新城
因不服判决结果,向苏州中院提起上诉。苏州新城于 2021 年 10 月收到苏州中院(2021)苏 05 民终 3880 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请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01)及《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8)。

  2021 年 11 月,苏州新城因不服二审民事判决书,向江苏省高院提起再审申请。
2023年 3月 6 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 171 号书面受理及告知
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公司关于下属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3-016)。


    三、再审裁定情况

  2023 年 10月 13 日,苏州新城收到江苏省高院(2023)苏民申 171 号民事裁定
书。江苏省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的认定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无不当,裁定驳回苏州新城、苏州碧桂园的再审申请。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的诉讼结果不涉及具体赔偿请求,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如发生后续诉讼,公司将对案件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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