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13 证券简称:ST 华鼎 编号:2021-089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 201942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
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告:2019-085)。2021 年 6 月 28 日,公司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13 号)(详见公告:2021-063)。
2021 年 10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2021】18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5 号)。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住所:浙江省义乌市。
丁尔民,男,1965 年 11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义乌市。
丁志民,男,1963 年 9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义乌市。
丁晨轩,男,1988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义乌
市。
丁晓年,男,1979 年 6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丁军民,男,1967 年 1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实际控制人,住址:
浙江省义乌市。
张惠珍,女,1963 年 10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
浙江省东阳市。
胡方波,男,1983 年 7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苏省
沭阳县。
许骏,男,1957 年 4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江
省杭州市下城区。
谭延坤,男,1972 年 7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副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义
乌市。
苏波,男,1972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
新区。
吴清旺,男,1965 年 12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独立董事,住址:浙江省杭
州市西湖区。
王华平,男,1965 年 7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长
宁区。
骆中轩,男,1963 年 11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义乌市。
黄俊燕,女,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监事,住址:浙江省德清县。
金少华,男,1983 年 8 月出生,时任华鼎股份财务部部长,住址:浙江省
东阳市。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华鼎股份、丁尔民、丁志民、丁晨轩、丁晓年、丁军民、张惠珍、胡方波、许骏、谭延坤、苏波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吴清旺、王华平、骆中轩、黄俊燕、金少华进行了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018 年至 2019 年,华鼎股份通过预付采购款、预付工程款等名义向供应商
及建筑方付款,资金通过中间账户过账,最终转入控股股东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集团)及其控制主体或代三鼎集团偿还债务。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 14.97 亿元,余额 5.9 亿元。其中,2018
年累计发生额 9.19 亿元,期末余额 1,160 万元,占公司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
为 15.82%、0.2%;2019 年累计发生额 5.78 亿元,期末余额 5.9 亿元,占公司
当期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66%、12.92%。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共同借款情况
2019 年 5 月 9 日,三鼎集团以员工骆某有名义与张某春签订借款合同,向
其借款 1.59 亿元。2019 年 8 月 8 日,华鼎股份与张某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华
鼎股份为该笔借款的共同借款人,协议有华鼎股份公章、丁尔民印章。华鼎股份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合同及诉讼资料、情况说明、谈话笔录、银行流水、财务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鼎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时任董事长丁尔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时任董事丁志民同时担任三鼎集团董事长,二人组织实施了上述资金占用等事项。时任总经理丁晨轩在涉及资金占用的部分单据上签字,且未能保证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时任监事丁晓年参与资金占用事项,明知存在违法行为却隐瞒不报,仍审议通过 2018 年年度报告。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丁军民同时是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兼副总经理张惠珍,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方波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未能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承担保证责任。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许骏,时任副总经理谭延坤、苏波,时任独立董事吴清旺、王华平,时任监事骆中轩、黄俊燕,未能保证 2018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时任财务部部长金少华未能保证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上述人员是华鼎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作为华鼎股份实际控制人,丁尔民、丁志民组织实施资金占用等事项,同
时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华鼎股份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华鼎股份 2018年度资金占用期末余额为 0,认定 2018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缺乏依据。其二,共同借款未达到临时披露标准,且公司无须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其三,对资金占用、共同借款不具有主观恶意,且系积极自查自纠发现,其后及时披露并努力整改,恳请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丁尔民、丁志民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意见。其二,未以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华鼎股份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包括信息披露行为不等于交易行为、没有利用实际控制人身份和权力影响华鼎股份信息披露、没有积极向华鼎股份董事会告知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不属于指使行为等。其三,恳请考虑自查自纠、主动报告、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丁晨轩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意见。作为总经理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其二,在付款申请单上签字是认为在支付正常的采购预付款,对资金占用不知情,也无法知情。其三,不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四,五年证券市场禁入过于苛责。其五,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督促公司整改,尽量减轻危害后果,恳请从轻、减轻处罚,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丁晓年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意见。作为监事审议通过 2018 年年度报告,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其二,不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三,考虑华鼎股份自查自纠、主动报告、减轻危害后果等情节,恳请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不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丁军民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意见。作为董事在年度报告上签字,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其二,对资金占用不知情、未参与。其三,虽系实际控制人,但并不因实际控制人身份构成违法。其四,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基于资料、经验和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意见对 2018 年年度报告投票表决,未发现不合理问题。其五,事后积极补救整改,努力解决。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张惠珍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
辩意见。其二,2018 年 9 月至 2019 年 4 月因病不在岗,他人代行财务总监职责,
他人作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财务报告上签字,不应对此期间违法事项承担责任。其三,通过制定落实制度、审慎付款审批、存疑提示上报等方式履职,已勤勉尽责。其四,对资金占用不知情、未参与、难以发现。其五,发现疑似资金占用后,对大额资金往来进行自查,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并积极配合调查。综上,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胡方波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意见。其二,对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不知情且无知悉途径,没有履行临时披露义务的客观条件。其三,在职责范围内对年报披露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其四,主导公司自查自纠,发现资金占用后及时披露,督促整改,促成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其五,以往案例对不知情的董事会秘书的处罚一般低于实际控制人和财务总监。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许骏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意见。作为董事兼副总经理在年度报告上签字,并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其二,对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不知情、未参与。其三,基于专业能力,尽到了处于相似位置上的普通谨慎人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所需要的的注意义务。综上,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谭延坤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因事先不知情且2018 年末资金占用余额为零、没有对年度报告主要财务数据产生影响,故作为副总经理在年报上签字,并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其二,未参与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按职责分工也无权限参与,已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其三,对分管工作已履行相关职责。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苏波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其一,签字是对负责的业务板块内容进行确认核实。由于专业及岗位职责所限,无法对整个年度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更无法对非职责范围内的资金占用进行分辨并负责,故作为副总经理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未违反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保证义务。其二,对资金占用及共同借款不知情、未参与。其三,对分管工作已经勤勉尽责。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吴清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对华鼎股份一些异常做法,坚守原则、顶住压力、勤勉尽责。其二,对议案严格审查,遇到可能存在法律风险或意见分歧的,始终坚守原则不妥协。其三,事前、事中、事后均尽到了必要的勤勉
义务,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不能仅凭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而认定未勤勉尽责。在当时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都认为无瑕疵的情形下,签字认可是唯一恰当的履职方式。其四,是唯一一位非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与另外两位独立董事尤其是审计委员会主任保持密切联系,对敏感、疑难问题,利用专业特长及时沟通并一致行动,均勤勉尽责。其五,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不能仅凭在年报上签字而简单认定为有过错与不尽责。综上,请求免于处罚。
王华平及其代理人在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同意华鼎股份申辩意见。其二,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