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08 证券简称:财通证券 公告编号:2025-076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再设置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根据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同步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监事会改革及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1.《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3.《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改对照表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 12 月 12 日
附件 1
《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
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 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
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 证监会”)《关于核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
1 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68 号)批准, 份有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968 号)批
由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财通证券有 准,由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并由财通证
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起设 券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依约共同作为发起人,以发
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公司依法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519241679。 为:913300007519241679。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长担任,由董事会以
2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
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合规总监、首席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董
3 风险官、董事会秘书、运营总监、首席信息官、总审 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运
计师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 营总监、首席信息官、总审计师以及监管机关认定的
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或经董事会决议确认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4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
要的条件。 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积极发挥党的领导和现代公司治理双重 第十七条 公司积极发挥党的领导和现代公司治理双重
优势,构建公司党委全面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监 优势,构建公司党委全面领导、董事会战略决策、审
5 事会独立监督、经理层负责落实、专门部门协调指 计委员会监督、经理层负责落实、专门部门协调指
导、业务条线具体实施的文化建设治理机制,统筹推 导、业务条线具体实施的文化建设治理机制,统筹推
进公司文化建设。 进公司文化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二)要约方式; 的其他方式进行。
6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公司因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情形。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
7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 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的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股份变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定;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8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 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
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9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公司党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公司党委
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设立专职副书记 1 名, 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设立专职副书记 1名,专责
专责抓好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