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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2 沪市 宁波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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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022:宁波远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公告日期:2022-10-31

601022:宁波远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PDF查看PDF原文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OCEAN SHIPPING CO., LTD.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北岸财富中心 2 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股份锁定承诺函

  1、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及其全资子公司舟山港务承诺:

  “1、自宁波远洋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会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宁波远洋股份,也不由宁波远洋回购本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宁波远洋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宁波远洋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如果宁波远洋上市后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则该股票发行价应根据有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本企业在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宁波远洋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企业持有的宁波远洋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不包括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票),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发行价。

  4、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宁波远洋,因此给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宁波远洋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企业同意对本公司所持宁波远洋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7、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2、发行人股东富浙资本、机场集团、杭钢集团承诺:

  “1、自本承诺人取得所持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及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承诺人签署后生效,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承诺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在本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直接控股股东宁波舟山港、股东舟山港务承诺: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宁波远洋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企业减持宁波远洋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减持前提:不对发行人的控制权产生影响,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公开承诺的情况。若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或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或触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5、减持方式和比例: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减持期限:本企业减持宁波远洋股票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减持达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做出公告;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7、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8、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则相关减持股票收益归宁波远洋所有。

  9、上市后本企业依法增持的股份不受本承诺函约束。”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10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具体措施和方案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为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的主体。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可采取如下具体措施及方案:

    1、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如果公司股份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3)要求控股股东及时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期间。

  (4)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5)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6)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2、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控股股东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
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控股股东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高于其上年度初至董事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日期间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30%。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2)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
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稳定股价预案的修订均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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