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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民股份: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股票发行公告

公告日期:2004-07-21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股票发行公告 

   重要提示
  1、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股份")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票8,500万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
004]116号文核准。
  2、本次"航民股份"股票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组织的承销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全部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进行。
  3、沪市、深市二级市场投资者均可参加本次发行新股的配售,但其在2004
年7月20日(T-3日)持有沪市或深市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
收盘市值应不少于10,000元。申购时,投资者应分别使用其所持的沪市、深市上
市流通股票市值,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
算。
  4、市值计算依据: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2004年7月20日,T-3日)收市
时投资者持有沪市或深市各种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数量乘以
该种股票收盘价所得之和(包括已流通但暂时锁定的股份市值)。2004年7月21
日(T-2日),由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发送市值对应股数和可申购数量。
  5、本次定价发行并非上市,有关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
  6、投资者务请特别注意有关本次股票发行申购程序、申购时间、发行对象
、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和次数的限制以及认购量的确定。
  7、本公告仅对本次A股发行的有关事宜向社会公众作扼要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04年7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8、投资者在做出认购"航民股份"股票的决定之前,请仔细阅读《浙江航民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全文作为投资决策的依
据。《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及附录及备查
材料可到发行人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查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查阅。
  9、在本次发行的申购中,除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外,每个股票帐户只能申
购一次。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帐户和资金进行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
他人违规融资申购。
  10、本次配售简称"航民配售",上海证券交易所配售代码737987,深圳证券
交易所市配售代码003987。
  定     义
  除非特别提示,为表述方便,本《发行公告》中下列词语定义如下:
  航民股份/发行人:指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证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沪市:指上海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深市:指深圳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登记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级市场投资者:指在上证所或深交所开立帐户、买卖股票的境内自然人和
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申购日/T日:指本次发行中参与配售的投资者通过上证所和深交所的交易
系统配售本次发行的股票的日期,即2004年7月23日
        有效申购:指申购量未超过投资者按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的上市
流通股票收盘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未超过申购规定的申购上限)的申购申请
  本次发行:指本次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8,500万股行为
  指定时间:指上证所和深交所的正常交易时间,即上午九时三十分至十一时
三十分,下午一时至三时
  元:指人民币元
  一、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方式发行。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发行数量为8,500万股,每股面
值为1.00元。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每股7.20元,发行市盈率为18.95倍(以发行人2003年度实
现的净利润为计量基础,按发行前总股本全面摊薄每股盈利计算)。
  4、发行地点
  全国所有与上证所或深交所交易系统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
  5、发行对象
  于2004年7月20日(T-3日)持有上证所或深交所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票(以下简称"流通股票")的收盘市值总和(包括已流通但暂时锁定
的股份市值)不少于10,000元的投资者。沪市、深市二级市场投资者都可参加本
次发行的申购。投资者同时持有的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市值不合并计算

  投资者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不计入可申购市值,但证券
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可作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按照其持有的上市流通A
股股票市值参与申购与配售。
  6、申购时间
  2004年7月23日(T日),在上证所和深交所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11
:30,下午1:00-3:00)内进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次发
行,则按申购当日通知办理。
  7、配售简称及代码
  本次配售的简称为:"航民配售",上证所的配售代码为:"737987";深交所
的配售代码为:"003987"。
  8、配售缴款时间
  2004年7月28日(T+3日),中签的投资者缴纳认购新股款项。当中签投资
者认购资金不足时,各证券交易网点将只对其资金能够认购的部分进行配售,余
者视同放弃认购,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二、配售方法
  本次发行采取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的发行方式,通过上证所和深
交所股票交易系统在指定的时间内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由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作为唯一“卖方”,按确定的发行价格(7.20元/股)将8,500万
股"航民股份"股票输入其在上证所的股票发行专户。符合配售申购条件的投资者
可在指定时间内通过与上证所或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交易网点,以7.20元/股的
价格和符合规定的申购数量进行申购委托。
  投资者可在指定时间内,依据其持有的沪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上证所开
立的股票账户向上证所申购;并可同时依据其持有的深市流通股票市值,用其在
深交所开立的股票账户向深交所申购。
  申购结束后,由上证所和深交所交易系统主机按二级市场投资者于2004年7
月20日(T-3日)收盘实际持有的规定的股票市值情况和实际申购情况分别统计
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并根据有效申购总量和有效申购户数确认认购者
及其所认购的股数,具体的确定办法是:
  1、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申购者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认
购,认购不足部分由承销团包销;
  2、当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申购者按其实际有效申购量认
购。
  3、当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股票发行量时,由上证所及深交所交易系统主
机自动按每1,000股有效申购确定为一个申购号,对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然
后通过摇号确定中签号,每一个中签号可认购1,000股。
  三、申购数量的确定
  1、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时,由上证所和深交所分别按照投资者在招
股说明书摘要刊登日(2004年7月20日,T-3日)收市时持有的上证所或深交所
流通股票的收盘市值确定市值对应股数和可申购数量。流通股票市值指按2004年
7月20日(T-3日)登记在投资者股票账户内各已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A股)
的数量乘以该日各股票收盘价的总和,包括已流通但被冻结的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以及战略投资者和一般法人通过配售方式认购的已流通但尚处于锁定期的新股
;不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他品种的流通证券及已发行未上市
的新股、未流通的内部职工股、转配股、国家股、法人股等其他股份。
  2、投资者根据上证所和深交所确定的可申购新股数量分别进行申购。投资
者每持有上证所或深交所流通股票市值10,000元限申购新股1,000股,申购新股
的数量最低为1,000股,超过1,000股的,应为1,0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持有流
通股票市值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赋予申购权。
  同时持有沪深两市上市流通A股股票的投资者分别依据其所持沪市或深市上
市流通A股股票的市值,向上证所或深交所进行配售申购。
  3、除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帐户外,每一股票帐户的申购上限为85,000
股,且每一股票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若同一股票帐户多次申购,除第一次申购外
其它申购均视作无效申购。
  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上证所上市
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部分,
为无效申购。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的申购,凡申购量超过按投资者持有的深交所上市
流通股票市值确认的可申购数量的部分,或申购量超过规定的申购上限的全部申
购,为无效申购。
  上证所和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新股发行系统将自动剔除无效申购,只保留有
效申购部分。
  4、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开放式投资基金)可以其持有的沪市、深市上市流
通A股股票市值分别参与配售,基金持有的沪市股票帐户可按申购上限99999000
股重复申购。持有的深市股票账户只需按其所持市值上限一次性申购,但累计申
购总额不得超过按规定可申购的总额。
  5、在本次申购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申购程序
  1、投资者在按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方式申购时无需事先缴纳申购款

  2、申购手续与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的方式相同,即:
  (1)申购者当面委托申购时,应填写好申购委托单的各项内容,持本人身
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股票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到申购者开户的与上证所或深交
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柜台经办人员查验申购者交付的各项
凭证,复核无误后即可接受申购委托。
        (2)申购者通过电话委托或自助终端进行委托时,应按各证券交易
网点的规定办理申购委托手续。
  (3)持有沪市流通股票的投资者只能在与上证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
委托申购手续,并按上证所的配售代码进行申购;持有深市流通股票的投资者只
能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办理委托申购手续,并按深交所的配售代码进
行申购。
  3、投资者的申购委托一经确认,则不得撤销。
  五、配号与抽签
  若有效申购数量大于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数量时,采用摇号抽签方式
配售,确定中签号码。
  1、申购配号确认
  2004年7月23日申购日(T日)申购结束后,上证所和登记公司深圳分公司分
别确认各自的有效申购,剔除无效申购,并对有效申购进行连续配号,每1,000
股配一个申购号,配号结束后将申购配号结果传送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2、公布中签率并摇号抽签
  2004年7月26日(T+1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将配号结果公布于交易大厅显
著位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布中签率。
投资者到原委托申购的证券交易网点确认申购配号。本次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
配售数量为8,500万股,故应有85,000个中签号,则中签率=85,000/配号总数
×100%。
  根据中签率,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负责组
织摇号抽签,直至8,500万股中签完毕,并于当日通过上证所卫星网络将中签号
码传输至各证券交易网点。
  3、公布中签结果、确认认购股数
  2004年7月27日(T+2日),各证券交易网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