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郴电国际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 事 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用定期会议、专题(临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三条监事会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执行监督职能的重要组织机构,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董事会及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独立行使监督权,以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列席董事会,并就研究事项可以提出建议或质疑。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一次在上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0 日之内至迟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 30 日之前
召开,另一次在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后的 30 日内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是对公司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情况和资产运行情况进行审核,讨论确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有关专项性工作。
第八条会议的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经财务总监验证和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情况;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情况;
(四)讨论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书面通知
全体监事并附会议相关材料。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专题(临时)会议是监事会在监督过程中,就某些专题监督事项(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专题(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即可召开。
第十二条 监事会在监督运行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召开监事会专题(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范围、
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决策可能严重影响资产安全;
(二)公司已经或正在出现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公司董事会成员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讨论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六)监事会认为要召开专题(临时)会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召开专题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 2 日书面
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并附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列席监事会会议,并可按照监事会会议需要在会上请董事会、总经理、财务总监通报企业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和提出会议议程,监事会进行讨论。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及有关文件资料、总经理会议记录及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有效。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采取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实行由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的原则。
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的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以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在向股东大会报送会议决议报告前,可抄送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董事会和总经理在接到监事会决议 5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过时未提出书面意见即视同无异议。监事会应把监事会决议报告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报告中有关建议如经股东大会批准,监事会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会议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监事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对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的签名。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或不同意见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是《公司章程》的附件,若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或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