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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一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5-12-11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义务...... - 4 -

第三章  股份......- 6 -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8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10 -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11 -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 11 -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5 -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7 -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20 -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22 -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25 -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9 -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37 -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 37 -

    第二节  董事会......- 44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50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54 -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57 -

第七章  公司党组织......- 60 -
第八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6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审计和安全生产制度

        ......- 64 -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64 -

    第二节  内部审计......- 71 -

    第三节  安全生产制度......- 72 -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72 -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73 -

    第一节  通知......- 73 -

    第二节  公告......- 74 -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75 -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75 -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77 -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80 -
第十三章  附则......- 81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集团和直管单位章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经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设立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经贸企改〔2000〕1248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50000720180740Y。

    第三条  公司于2004年4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于 2004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Inner Mongolia First Machinery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邮政编码:01403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0,179.4667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在股东会通过同意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应就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国有绝对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未及时明确的,可由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出任法定代表人,至公司董事长到任为止。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军工固定资产投
资形成的资产,作为国有股权、国有债权或者国有独享资本公积,由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第十二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
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的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关资产。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
规,建立完整的军工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
实施、转让、保密、解密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第十五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
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总经理、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织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  经营宗旨、范围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履行强军首责,努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特种车辆研发制造集团,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坦克装甲车辆及轮式装甲车辆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机械制造;汽车、专用汽车、铁路车辆、工程机械整车及零配件设计、研发、制造、采购、销售及售后服务;本企业生产所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
器仪表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冶炼冲锻工具制造、计算机软件、集装箱配件、金属制品、非金属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铸造材料、模具、普通机械、环保设备、回转支承产品、压力容器产品、特种防护产品、安全应急装备设计、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铁路机车、货车、客车零部件以及高铁零部件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航空、航天、船舶机械、石油机械、煤炭机械、包装机械、电力设备、风力发电设备零部件的研制、开发、生产、采购、销售及技术服务;矿山机械、液压成型设备及元部件设计、开发、生产、采购、销售及技术服务;煤机设备制造、销售及维修;进出口业务经营(国家禁止或限制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机械设备安装;特种车辆及零部件研制、开发、生产、采购、销售、维修及技术服务;技术服务;产品试验检测;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的购销;冶金机械;铸造、机械加工、精密加工、装配焊接、组焊装配、数控切割、冲压、特种材料处理、热处理、表面热处理、防腐涂装、劳务分包、仓储、装卸、采掘工程承包,自有房屋租赁,机械设备租赁及其技术咨询服务;普通货运;氮气制品、氩气制品、二氧化碳制品、氧气制品生产、销售;检测和校准技术服务;机电设备保全、修理(安装)、改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建立保密工作
体系,制定、完善保密制度。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公司在委托中介业务前,应事前将中介机构相关资料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经确认后,与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和保密责任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应急预案,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
客户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根据需要适时公布社会责任报告。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浩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宏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黑龙江同达投资有限公司、环球汇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述股东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3908.77 万股、2238.54万股、435.91 万股、850.06 万股、566.72 万股。

    出资方式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包头浩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宏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资产出资,其他发起人以货币出资。

    出资时间为 2000 年 12 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70,179.4667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179.4667 万股,无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