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62 证券简称:国投中鲁 公告编号:2021-037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20 次会议
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1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国投中鲁果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如下:
现有条文 修订后条文
注:下划线部分为修订变动内容
第三条:公司于2004年6月2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2004年6月2日经中国证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72号)批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72号)准,公司于2004年6月7日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6500万股,并于2004年6 票6500万股,并于200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
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所上市。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和法规及中 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任何组织、个 法规及中国政府有关规定的管辖和保护。
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实施总法律顾问制度,总
法律顾问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统一
协调处理经营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全面参与
重大经营决策,领导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开展
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优化产品结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服务国家乡
构、推进技术进步,加强经营管理、拓宽融资 村振兴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致力于为渠道、开辟国内外市场,遵守国家法律,努力 客户提供高品质产品,成为全球知名以及细成为国际性大企业,给股东以最大回报。 分领域内领先的饮料企业。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审批机关
是:饮料生产销售,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及农业 的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生物产品的开发投资;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 为准。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需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 生产、销售浓缩果蔬汁、饮料;食品经营(仅出口本企业生产的饮料、罐头、农副产品及其 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加工产品;来料加工、来件加工、进料加工; 未经加工的坚果、干果;农业生物产业项目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转让;房屋租赁;食品 的投资;经营本企业的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 技术开发、技术推 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 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
训、技术中介服务。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
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
房出租;食品科学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技
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农产品与食品加工技术培训;以
下项目限分支机构经营:农副产品的深加工。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
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国家和北京市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
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 …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七)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份的活动。 他情况。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
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八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条第一款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可以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制。 上股份的,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 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权利,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东侵占公司资产的,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
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
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
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
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
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具体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财务负责人在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
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长;
(二)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财
务负责人书面报告的当天发出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