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908 证券简称:无锡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4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第一条 为维护无锡农村商 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
简称“本行”)、股东和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 下简称“《公司法》”)、《中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称“《证券法》”)、《中华人 根据现行
1 简称“《公司法》”)、《中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 有效法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称“《商业银行法》”)、《银 法规修订
下简称“《证券法》”)、 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中 文件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 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行法》(以下简称“《商业 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
银行法》”)、《商业银行 理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
公司治理指引》和其它有关 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
规定,制定本章程。 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
法》、《商业银行法》和其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商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本行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
理机构批准,由辖内自然 构批准,由辖内自然人、企业法 根据现行
2 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 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发起设 实际情况
织共同发起设立。本行目前 立。本行目前在无锡工商行政管 修改
在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理机构注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
册登记,并取得统一社会信 会信用代码为
用代码为 91320200775435667T 的《营业执
91320200775435667T 的《营 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
第五条 本行住所:江苏省 第五条 本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
3 无锡市金融二街 9 号,邮政 锡山区延庆街 11 号、丹山路 本行住所
编码 214125。 66-3、66-1301、66-1401 号,邮 发生变更
政编码 214105。
第十二条根据业务经营 原依据《股
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 第十二条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 份制商业
干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 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 银行公司
机构。本行董事、董事长、 会和内部管理机构。本行董事、 治理指引》
4 监事长、行长以及其他高级 董事长、行长以及其他高级管理 第六十一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业 人员必须具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条已失效,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任职 机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应当通 根据现行
条件,并应当通过银行业监 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 实际情况
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 资格审查。 修改
查。
5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三章股份 修订章节
名称
第二十八条本行在下列
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不得收购本行 《上市公
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经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司章程指
6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银 除外: 引》第二十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 …… 四条
回购本行的股份:
……
第二十九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
第二十九条本行收购本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行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上市公
7 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司章程指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八条第(三) 引》第二十
方式进行。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五条
定的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 第三十条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
二十八第(一)项、第(二) 八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8 项的原因回购本行股份的, 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统一表述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大会决议通过。
…… ……
第三十四条本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四条 本行董事、监事、
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
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9 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得的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 统一表述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其他情形的除外。……
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第四十七条本行股东承 第四十七条 本行股东承担下列 《银行保
担下列义务: 义务: 险机构公
10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监 司治理准
规定和本章程; 管规定和本章程; 则》第十六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 条
股方式及时足额缴纳股金, 式及时足额缴纳股金,本行股东
本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 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确保资
金入股,确保资金来源合 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
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
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遵守本行关于持股比例的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 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
形外,不得退股; 人委托持有本行股份;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 (四)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如实向本行告知财务信息、股权
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 结构、入股资金来源、控股股东、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 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
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人、最终受益人、投资其他金融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机构情况等信息;
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五)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
任。 终受益人发生变化的,相关股东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 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告知本行;
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 (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 不得退股;
承担连带责任。 (七)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
(五)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 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规及本章程规定行使出资 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
人权利,不得谋取不当利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
益,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或利用影响力干预董事会、 法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享 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
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 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直接干预本行的经营管理, 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 (八)本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
式损害存款人、本行和其他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行使出资人权利,不得谋取
(六)对于存在虚假陈述、 不当利益;本行股东及其控股股
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损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
害本行利益行为的股东,银 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不得干预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章程
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展关 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
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 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
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 本行的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
等,并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 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存款人、本行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九)对于存在虚假陈述、滥用
(七)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 股东权利或者其他损害本行利益
要求,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行为的股东,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接受社会监督; 机构可以限制或禁止本行与其开
(八)在转让所持本行股份 展关联交易,限制其持有本行股
时,应当告知受让方需要符 权的限额、股权质押比例等,并
合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 可限制其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
(九)遵守本行关于持股比 权等权利;
例的规定并配合本行的股 (十)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权管理工作; 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
(十)遵守法律法规和银行 督;
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关联 (十一)在转让所持本行股份时,
交易的规定,不得与本行进 应当告知受让方需要符合法律法
行不当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