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76 证券简称:洛阳玻璃 编号:临 2021-061 号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具体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
1、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104 号”文《关于核准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的核准,公司完成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7,134,531 股(每股面值 1 元),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 97,134,531 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5,674,963 元。本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出具《验资报告》(大信
验字[2021]第 2-00042 号)。
2、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情况
公司已于2021 年8月1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的 97,134,531 股股份的登记托管及
限售手续,并于 2021 年 8 月 19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548,540,432 股变更为 645,674,963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48,540,432 元变更为
645,674,963 元。为此,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原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现已发
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8,540,432 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亿股;公司公开发行 H 股、A 股后,公
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 亿股,发起人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57.14%。
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0,018,24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59,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31.8%。
2016 年 2 月,公司完成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26,766,875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74,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33.04%。
2016 年 10 月,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数 69,000,000 股协
议转让予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05,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19.94%。
2018 年 4 月,公司完成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
总数为 559,797,391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5,115,83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56%。
2019 年 12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2,396,509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2,614,918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39%。
2020 年 11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偿
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8,540,432 股,发起人
持有普通股数 111,195,91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27%。
修订后:
第十九条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现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45,674,963 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4亿股;公司公开发行 H 股、A 股后,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7 亿股,发起人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57.14%;
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及减少注册资本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00,018,24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59,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 31.8%;
2016 年 2 月,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并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26,766,875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74,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33.04%。
2016 年 10 月,发起人将其持有的公司普通股数 69,000,000 股协
议转让予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中建材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05,018,24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19.94%;
2018 年 4 月,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 559,797,391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5,115,830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56%;
2019 年 12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8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
偿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52,396,509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2,614,918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39%。
2020 年 11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19 年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补
偿股份回购注销后,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548,540,432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1,195,91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20.27%。
2021 年 8 月,公司实施完成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后,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645,674,963 股,发起人持有普通股数
111,195,912 股,占公司普通股总数的约 17.22%。
原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量为
25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45.58%;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数量为 298,540,432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54.42%。
修订后: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数量为
250,00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38.72%;境内上市内资股股份数量为 395,674,963 股,占公司已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约
61.28%。
原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48,540,432 元。
修订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45,674,963 元。
3、股东大会授权情况
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
议已批准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结果,全权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办理注册资本的增加、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因此,上述事项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据此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有关
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建议对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内容作出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九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
第九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上述有关修订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相关条款
鉴于拟对现行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作出修订。因此,需要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修订后:
第四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本条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上述有关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特此公告。
洛阳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