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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电气: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18


 股票代码:600875        股票简称:东方电气    公告编号:2025-018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价格和数量

  1、发行数量:272,878,203 股

  2、发行价格:15.11 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4,123,189,647.33 元

  4、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4,116,565,363.01 元

     预计上市时间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应的272,878,203股已于2025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上市流通(预计流通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气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所认购
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取得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资产过户情况: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一、本次发行概要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23 年 4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

  (2)2023 年 4 月 20 日,发行人收到控股股东东方电气集团出具的《关于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项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发行方案的相关事项。

  (3)2023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通过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4)2024 年 3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建议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议案》等议案。
  (5)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股东大会延长授予董事会发行股份一般性授权的授权期限的议案》,批准将本
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自原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 2024 年 4
月 20 日至 2025 年 4 月 19 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在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6)2025 年 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等议案。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1)2023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东方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

  (2)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收到《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0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2、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3、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4、发行数量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272,878,203股,发行规模为4,123,189,647.33元,符合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有关规定,满足《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0号)的相关要求,发行股数未超过《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与承销方案》(以下简称“《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且超过本次《发行与承销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70%(即191,014,743股)。

  5、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5年3月2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交易均价的80%(12.18元/股)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值(11.94元/股)的较高者,即不低于人民币12.18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中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票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11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124.06%。本次发行价格的确定符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与承销方案》。

  6、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23,189.647.33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
币 7,021,741.38 元 ( 含 增 值 税 ) 后 公 司 实 际 收 到 的 货 币 资 金 为 人 民 币
4,116,167,905.95元。本次发行费用仅包括保荐承销费,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6,624,284.32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116,565,363.01元。

  7、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2025年4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211769号),截至2025年4月3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白家庄支行开立的账户为331163646371的人民币账户已收到东方电气本次发行认购资金人民币4,123,189,647.33元。

  2025年4月7日,中信证券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费及承销费(含增值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根据立信会计师2025年4月7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
ZG211770号),截至2025年4月7日,东方电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72,878,203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11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7,021,741.38元(含增值税),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为人民币4,116,167,905.95元,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考虑可抵扣增值税人民币397,457.06元后为人民币4,116,565,363.01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272,878,203.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3,843,687,160.01元。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股份272,878,203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已于2025年4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610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及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已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规定。

  本次获配的发行对象,除东方电气集团外,不包含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及发行结果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认购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具备相应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根据的《认购邀请书》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公司和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15.11元/股,发行数量为272,878,203股,募集资金总额为4,123,189,647.33元,最终3名投资者获得配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股)          (元)      (月)

 1  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33,090,668      499,999,993.48    18

 2  华建国际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111,131,700    1,679,199,987.00    6

 3  中国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基金  128,655,835    1,943,989,666.85    6

      有限公司


序号              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        获配金额      限售期
                                          (股)          (元)      (月)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