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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中炬高新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5-11-06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会议时间:2025 年 11 月 11 日 14 点 30 分

          会议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厨邦路 1 号

            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综合楼 904

 中炬高新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一、董事长主持会议,并宣布会议开始;

  二、选举会议计票员、监票员;

  三、审议关于增补李军威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四、审议《中炬高新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五、审议《中炬高新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六、讨论、审议,并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

  七、董事长宣读表决结果;

  八、会议结束。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补李军威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依据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目前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已选举 8 名董事,需补选 1 名董事。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第十
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李军威先生为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李军威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请审议。
附件 1、李军威先生简历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

附件 1、李军威先生简历

  李军威先生,1976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
科学历(国际贸易专业辅修经济法)。2000 年 7 月至 2015 年 6 月历任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开发公司)办公室办事员、副主任、审计中心主任。2015 年 7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工业开发公司行政部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20 年 6 月任工
业开发公司物业部经理。2020 年 6 月至 2022 年 7 月任中山火炬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物业运营办主任兼中山港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
2022 年 7 月至 2025 年 3 月任中山市张家边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张企集团)副总经理。2025 年 3 月至今任张企集团总经理。2025年 5 月至今任张企集团园区党委书记,主持中山火炬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党委全面工作。截至目前,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中炬高新)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炬高新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负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职工董事 1 人,
每届任期为 3 年。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根据董事会决议,可设置副董事长职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工作细则。

  第六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负责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等。

                    第二章  董事长职权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若董事长辞任且公司无法在三十日内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的,该段期间由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长职务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履行法定代表人的职责直至公司选举产生新的董事长。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召集与召开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如有必要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会议表决和书面传签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邮件、书面传签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提议,提请董事长
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书面提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二)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送达董事会秘书。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 24 小时内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对于符合要求的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董事长将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书面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会议通知由董事会秘书签发,并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发送给全体董事并抄发总经理。董事如已出席董事会会
议,并且未在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视为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及议题;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的,在召开董事会的通知中还应添加如下内容:
  (一)告知董事本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二)对所需审议事项应详尽披露;

  (三)明确告知董事:对前述第(二)项披露事项存在疑问的,可以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四)董事会表决票标准格式;

  (五)董事填制完毕的表决票的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及截止期限。
  第十五条 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在上述会议通知所记载的开会时间之前召开;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选择在会议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地点以外的地点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变更(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通知董事、总经理,但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规定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
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其中,独立董事只能委托到会的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名、日期等。

  委托书原件应于会议议程开始前送交会议主持人;如因特殊情况,委托书原件不能在会议议程开始前送交会议主持人,该委托书应该以电子邮件方式在会议议程开始前送交会议主持人,董事会会议结束后,该委托书原件应该尽快送交董事会秘书。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在委托董事已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