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67 证券简称:通化东宝 公告编号:2025-031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全文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 修改为“股东会”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议或者质询;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份;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第三十三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要求予以提供。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正当目的的,予以提
供;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
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书面报告。 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
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 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 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 的承诺。
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
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划;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