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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9-01-09

证券代码:600812 股票简称:华北制药 编号:临2009-001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09 年
    1 月5 日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此次会议以通讯方
    式召开,会议表决截止日为2009 年1 月8 日。本次会议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为此 11 名董
    事中4 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7 名非关联董事参加了表决,并
    一致通过了《关于拟受让华药集团所持新药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药集团)及云南微生
    物研究所现分别持有华北制药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新药公司)20.09%,77.84%及2.07%的股权。为增加公司新产品,提
    高科研开发能力,减少关联交易,理顺投资管理关系,加强公司业务
    独立性,本公司经与华药集团协商,拟收购由其所持有的新药公司
    77.84%的股权。
    鉴于华药集团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27.88%),根据《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与华药集团的股权
    收购行为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正
    常交易,对公司即期的损益及资产状况不产生重大影响;由于该收购2
    可将新药公司的技术储备、研发平台和在研产品纳入公司,有利于提
    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助于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和升级。
    新药公司前身为1957 年成立的“华北制药厂中心试验室”,
    1970 年组建为“华北制药厂抗生素研究所”,1992 年组建为“新药
    研究开发中心”,2001 年改制为“华北制药集团新药研究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资金963 万元。截至2008 年12 月31 日,新药公
    司的股权结构为华药集团占77.84%,公司占20.09%,云南微生物研
    究所占2.07%。
    新药公司是融信息、科研、中试、生产为一体,在研发方面在国
    内制药企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新药公司主要研究领域为抗生素、生物
    技术药物、药物新剂型研制、小分子药物及天然药物筛选研究等。是
    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高技术研究成果产业化基地”、
    “微生物药物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新药公司现有员工584 人,从事研发的总人数为255 人,拥有建
    筑面积11000 平方米的科研大楼和8000 平方米多功能中试和生产车
    间。研究室配备了国际国内先进设备,共有仪器、设备2000 余台套,
    其中具有国际水平的进口仪器220 多台套,另有5 个中试系统、1 个
    清洁级动物实验室和6 条GMP 生产线,其规模及装备为国内同行之首。
    新药公司近三年的主要财务状况表
    单位:万元
    时间 总资产 收入 利润总额 净资产
    2006 年 22,195.18 3,101.13 305.53 6,993.24
    2007 年 21,665.79 4,059.82 122.90 7,003.83
    2008 年9 月30 日 25,886.25 4,126.35(1-9 月) 254.11(1-9 月) 7,156.303
    华药集团拟以2008 年9 月30 日为基准日对新药公司净资产进行
    评估,评估结果上报省国资委核准后作为股权转让的参考依据,股权
    转让价格将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后最终确定。评
    估基准日至股权交割日期间新药公司净资产变动,由双方根据财务报
    表相应地调整股权转让价格,即在此期间新药公司增加净资产,相应
    调增股权转让价格;减少净资产,相应调减股权转让价格。
    本次关联交易金额可能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收购完成后新药
    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并且本次交易对公司未来发展有较大
    影响,因此,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新药公司的资产评估结果需获
    得河北省国资委批准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履行股权转
    让相关程序。
    独立董事发表了专项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我们对公司
    收购华药集团所持新药公司77.84%股权事项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
    我们认为:该项关联交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平等自愿、互
    惠互利的原则,定价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且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同意收购。”
    特此公告。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 年 1 月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