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0 证券简称:渤海化学 编号:临 2025-057
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天津渤海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拟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2025 年 1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继续履行职权,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的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 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监事” 统一删除
“监事会” 统一修订为“审计委员会”
原附件 3 《监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已按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3)62 号文件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 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
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3) 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63879。
62 号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天
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1200001030663879。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组织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机构和编制,并确保公司党组织正常开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展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以起诉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积极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积极进取的姿
进取的姿态,把公司建成以高科技为先 态,把公司建成以高科技为先导、多功能的综合导、多功能的综合性企业集团,为社会 性企业集团,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服务,并在法律提供优质的服务,为全体股东谋取最大 法规许可范围内确保全体股东获得最大的投资收
利益。 益。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利。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标明面值。 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10,045,21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110,045,216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普通股 1,110,045,216 股。 1,110,045,216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的其他方式。
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1 年内不得转让。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年内不得转让。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司股份。 股份。
上述人员任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