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2 证券简称:新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5-057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或“公司”)于2025 年8月22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除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同时免去第十届监事会成员的监事职务,《新钢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职。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2025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6 月 25 日,向符合条
件的 152 名激励对象授予 3,689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15 元/
股。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
(2025)0500009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止,公司已收
到 152 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认购款人民币 79,313,500.00 元。
公 司 本 次 增 资 前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3,145,652,149.00 元 , 股 本
3,145,652,149.00 元,截至 2025 年 6 月 25 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
资本为 3,182,542,149.00 元,股本 3,182,542,149.00 元。
2025 年 7 月 2 日,本次授予的 3,689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7 月 3 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基于上述情况,公司注册资本由 3,145,652,149.00 元变更为3,182,542,149.00 元。
三、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情况
根据上述情况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 一 )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由 3,145,652,149.00 元 变 更 为
3,182,542,149.00 元。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保持 9 名,董事会成员原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现调整为 8 名董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1 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取消“监事会”“监事”设置后,相应删除“监事会”章节和附件“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同时《公司章程》及附件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新修订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告。上述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后负责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结果为准。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变动表
特此公告。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3 日
《公司章程》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规范新余钢铁股份有限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维护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 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 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关规 理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章程》、
定,制订本章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
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关于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
导加强党的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145,652,149 元 3,182,542,149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人。 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 董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
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
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新增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变动表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人等。 书、财务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
在公司中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 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在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公司 改革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 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 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 作经费。
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
开展。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
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
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
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145,652,149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股,全部为普通股。 为3,182,542,149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的附属企业)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