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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81 沪市 ST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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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81:*ST辅仁关于收到民事诉讼书的公告(2022/08/10)

公告日期:2022-08-10

600781:*ST辅仁关于收到民事诉讼书的公告(2022/08/10)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781        证券简称:*ST 辅仁        公告编号:2022-069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8 日收
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卫军

  被告 1: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亮

  被告 2: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文臣

  被告 3: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之华

  被告 4:朱文臣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全部未付租金 55,079,983.22 元(已扣减保证金 2,500,000 元)及留购价款 100
元,合计 55,080,083.22 元;

  (2)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截至 2022 年 5 月 7 日的迟延履行金 2,444,378.83 元,以及自 2022 年 5 月 8 日
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以全部未付租金 55,079,983.22 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


  (3)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违约金 5,000,000 元(以租赁物价款 50,000,000 元的 10%计算);

  (4)判令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 140,000 元;

  (5)判令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朱文臣对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令原告上海中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就案涉租赁物与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案涉 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由全部被告承担。

  3、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3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辅仁堂公
司")签订编号为 ZC2018-HZ-040010《回租租赁合同》(下称“租赁合同"), 约定原告向辅仁堂公司购买租赁物租回给辅仁堂公司使用,辅仁堂公司同意向原告承租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共 60 个月,共
20 期,租金按季支付,租金总额为 59,180,000 元,租赁保证金为 2,500,000 元。
  同日,原告与辅仁堂公司签订编号为 ZC2018-HZ-040010-1《回租购买合同》,租赁物协议价款为 50,000,000 元,租赁物所有权于付款时起全部由辅仁堂公司转移给原告。租赁合同第 15.1、 15.2 款约定,如辅仁堂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何一期租金,则原告有权要求辅仁堂公司立即付清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就逾期金额按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金,同时应按租赁合同附件 1 附表所列的全部租赁物价格的 10%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补偿原告因此付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租赁合同第 16.2 款约定,如协商不成的,应在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租赁合同首页注明,合同签订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2018 年 3 月 6 日,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辅仁集团公司”)与
原告签订编号为 ZC2018-HZ-040010-2 的《保证合同》,为辅仁堂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在租赁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迟延履行金、租赁物残值转 让费、
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就该笔担保,辅仁集团公司出具相应股东决定。

  同时,为保证租赁合同的履行,被告朱文臣出具《保证函》,为辅仁堂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债权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函生效之日起至租赁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租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租赁物购买价款 50,000,000 元。项
目于 2018 年 3 月 23 日起租,租赁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2023 年 3 月 22


  2019 年 5 月 31 日,原告与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辅仁股
份公司")签订编号为 ZC2018-HZ-040010-3 的《保证合同》,为辅仁堂公司在 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权人在租赁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迟延履行金、租赁物留 购价款、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等)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

  2019 年 12 月 31 日,原告辅仁堂公司、辅仁集团公司、辅仁股份公司、朱
文臣签订编号 ZC2018-HZ-040010-补一的《补充协议》,就租赁合同项下租金偿付方案进行变更,原《租金补偿表》调整为《租金偿付变更表》。就该事项,辅仁集团公司出具相应股东决定,辅仁股份公司出具相应董事会决议。

  原告认为被告自第 7 期租金起,未能按约支付租金,被告恶意拖欠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对租赁合同的严重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被告 1 支付全部未付租金、迟延履行金、违约金等;被告 2、被告3、被告 4 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被告 1 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案涉租赁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案件目前未开庭审理,尚未判决或裁决。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

  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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