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69 证券简称:联建光电 公告编号:2026-001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终审判决、执行程序;
2、所处的当事人地位:(2025)粤03民初212号及(2025)粤03民初756号为原告、(2025)粤03民终19953号为被上诉人、(2025)粤03执恢104号为申请执行人;
3、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2025)粤03民初212号和(2025)粤03民初756号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案件(2025)粤03民终19953号终审判决已生效,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案件(2025)粤03执恢104号执行款项部分收回对公司本期损益为正面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建光电”)于近日收到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5)粤03民初212号、(2025)粤03民初756号、(2025)粤03民终19953号;(2025)粤03执恢104号案部分案款,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2025)粤03民初212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三: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四:申碧慧
被告五:高文晶
被告六:马晋瑞
被告七:于海龙
2、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山西华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及资产减值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向补偿义务人追究其需承担的补偿义务。
(2025)粤03民初21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月1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01)。
3、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交付联建光电股票(证券代码300269)1,544,866股,由联建光电以1元回购并注销,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配合联建光电办理回购及注销手续;
(2)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交付联建光电股票(证券代码300269)593,130股,由联建光电以1元回购并注销,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应配合联建光电办理回购及注销手续;
(3)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建光电支付逾期利息,以35,686,999.37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
日止;
(4)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建光电支付逾期利息,以13,701,531.36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建光电支付业绩补偿金8,667.276万元,并以8,667.276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12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6)驳回联建光电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033.5元,由联建光电承担248,840.5元,由新余市风光无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186,535元,由太原市瀚创世纪文化传媒中心(有限合伙)承担71,618元,由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453,040元。
(二)(2025)粤03民初756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马伟晋
被告二:新余市力玛智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告三:陈斌
被告四:郭检生
被告五:刘为辉
被告六:罗李聪
被告七:申箭峰
被告八:向业胜
被告九:周伟韶
被告十:朱嘉春
被告十一: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公司与标的公司深圳市力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交易对手方签订的《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补充协议》等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盈利预测专项审核报告及资产减值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向补偿义务人追究其需承担的补偿义务。
(2025)粤03民初75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7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02)。
3、判决情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马伟晋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交付联建光电股票(证券代码 300269)1,000,000 股,由联建光电以 1 元回购并注销,马伟晋应配合联建光电办理回购及注销手续;
(2)朱嘉春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交付联建光电股票(证券代码 300269)1,625,379 股,由联建光电以 1 元回购并注销,朱嘉春应配合联建光电办理回购及注销手续;
(3)马伟晋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建光电支付逾期利息,以
23,100,385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17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朱嘉春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建光电支付逾期利息,以
37,546,880.67 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17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向联建光电支付业绩补偿金 5,614.96 万元,并以 5,614.96 万元为基数,自 2025
年 1 月 17 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6)驳回联建光电其他诉讼请求;
(7)驳回申箭峰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1,212,658 元,由联建光电承担 608,027 元,由马伟晋承担
119,568 元,由朱嘉春承担 194,389 元,由新余市德塔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承担 290,674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 118,708.45 元,由申箭峰承担。
(三)(2025)粤03民终19953号
1、案件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连启、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事由
上诉人肖连启、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上诉人联建光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6民初45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2024)粤0306民初45171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5日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5-003)。
3、判决情况
上诉人肖连启、新余市博尔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新余市励唐会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诉请求成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6民初45171号民事判决;
(2)驳回联建光电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56,7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联建光电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700元,由联建光电负担。
(四)(2025)粤03执恢104号
1、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何吉伦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被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中院已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本次诉讼。该案经深圳中院一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判令何吉伦向公司支付盈利预测补偿金142,093,156元及相应利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年3月8日、
2020年6月19日、2021年12月31日、2023年5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暨大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21),《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2、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根据《财产分配方案》发放的执行款人民币1,470,085.38元(该金额为已扣除执行相关费用的余额)。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累计收到执行款共计1,470,085.38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2025)粤03民初212号和(2025)粤03民初756号尚在一审判决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案件(2025)粤03民终19953号判决已生效,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案件(2025)粤03执恢104号执行款项部分收回对公司本期损益为正面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03民初212号、(2025)粤03民初756号、(2025)粤03民终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