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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收购安徽叉车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经营性净资产等

公告日期:2001-11-30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30日下午在公司“多功能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47人,所持股份117,629,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57.48% ,公司董事除1人因公出差外,其余10人全部参加了会议,公司5名监事全部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汉生先生主持,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用自筹资金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经营性净资产》的议案; 
  在审议表决此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所持110,416,000股回避了表决。 
  (同意股数 7,213,12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  %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  %) 
  二、审议通过了《用自筹资金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蚌埠液力机械厂经营性净资产》的议案; 
  在审议表决此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所持110,416,000股回避了表决。 
  (同意股数 7,213,12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  %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  %) 
  三、审议通过了《用自筹资金收购安徽叉车集团公司安庆车桥厂经营性净资产》的议案; 
  在审议表决此项议案时,关联股东所持110,416,000股回避了表决。 
  (同意股数 7,213,126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  %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  %) 
  四、审议通过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收购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股数 117,629,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100 %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  %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股份的  0  %) 
  本次股东大会经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王良其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会议议程、表决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议案产生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 此 公 告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01)安泰达证字第35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的规定,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本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10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1年11月30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47人,代表股份117629126股,占公司总股本204636311股的57.48%。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表决是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予以了回避。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良其 
                              20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