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ST 海钦 编号:2026-010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5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26202400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2023 年 12 月 27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6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2)。
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6〕108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梁衍锋、夏建丰、姚米娜、王焕青、石春兰、蒋华明、陈君进、李行: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星股份或公司)、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8年至2021年,中庚集团是庚星股份控股股东,梁衍锋担任庚星股份董事长和中庚集团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中庚集团持有中庚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庚汇)40%股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中庚集团、中庚汇为庚星股份的关联法人。
(二)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0年9月至12月,经梁衍锋介绍,中庚汇通过时任董事林增春控制的福州乾筑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集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福州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星庚)开展自卖自买的钢材贸易业务,占用庚星股份资金2,829.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19%,根据2007年《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2021年2月8日,庚星股份安排福州星庚与中庚集团推荐的福建铁润实业有限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为中庚集团垫付工程款2,023.20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8.71%,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形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庚星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中庚汇及中庚集团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关联交易,但公司迟至2023年4月28日才予披露。
(三)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底,中庚汇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2,829.20万元,占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1%;2021年底,中庚汇及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庚星股份的资金余额为3,122.40万元,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资产的10.22%。庚星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中庚汇、中庚集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等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二、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庚星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星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星庚)分别以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钦洋)为供应商,以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为客户,开展上下游燃料油贸易业务。该贸易中,宁波星庚未实际验收、保管或交割货物,其业务核心是合同、单据和资金的流转,业务实质是通过为中电熊猫向江苏钦洋采购燃料油提供账期获取固定收益。
庚星股份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仍按销售业务确认营业收入和成本,导致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99,272.06万元、营业成本98,533.22万元及财务费用738.84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88.64%;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48,831.67万元、营业成本147,706.07万元及财务费用1,125.6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当期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77.10%。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公司和人员的函件及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交易合同及银行资金流水、公司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庚星股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庚星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长梁衍锋推荐公司与关联法人的董事开展钢材贸易业务、知悉中庚集团资金紧张情况,但未有效组织公司采取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其决策开展燃料油贸易业务但未能组织公司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和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梁衍锋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丰,审批相关钢材贸易业务风控评议并参加了相关合同评审,未对梁衍锋及中庚集团介绍的钢材贸易业务保持应有的谨慎,未审慎关注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风险。夏建丰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姚米娜参加了2020年及2021年钢材贸易业务合同评审,未审慎关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和无商业实质贸易业务异常性,签字保证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中庚集团作为控股股东,因自身资金需要,通过推荐第三方与庚星股份开展无商业实质的钢材贸易业务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告知并配合庚星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中庚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隐瞒行为。梁衍锋作为中庚集团时任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未有效管理有关印章及函件致使中庚集团占用庚星股份资金,未及时发现并督促中庚集团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行作为中庚集团时任财务副总监,直接实施了中庚集团占用庚星股份资金行为,是中庚集团隐瞒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副总经理王焕青介绍引入并分管燃料油贸易业务,知悉业务实质并审批了相关业务及合同,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2018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石春兰负责公司会计政策、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审批了2018年下半年相关业务及合同,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
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陈君进现场考察燃料油贸易业务及审批有关合同时未审慎关注业务实质,未对该业务进行有效管控并督促提醒公司进行准确财务核算,未能发现和阻止庚星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签字保证2018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庚星股份时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蒋华明知悉燃料油贸易业务实质并参与相关业务及合同审批,未进行准确财务核算,其行为与庚星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勤勉尽责,是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四十万元罚款;
(二)对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上市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一百七十万元,作为控股股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二百三十万元;
(四)对夏建丰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
(五)对姚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六)对李行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二、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二)对梁衍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三)对王焕青、石春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二万元罚款;
(四)对陈君进、蒋华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九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福建海钦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万元罚款;
(二)对中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