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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3 沪市 东方银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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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53:东方银星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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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东方银星      编号:2020-004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或“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1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拟认
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合同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一、合同主体及签订时间

  甲方: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珠兴、林聪

  签订时间:2020 年 2 月 18 日

二、认购方式和支付方式及其他合同主要内容
(一)认购价格和支付方式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11.00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
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本合同签署后,中国证监会所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非公开发行所允许的定价基准日、每股认购价格下限等涉及确定发行价格的机制另有规定的,在不违反届时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发行对象有权选择继续按照《认购合同》约定的定价基准日、认购价格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按照新价格机制所允许的定价基准日、每股认购价格下限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

  3、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4、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规定的支付时间,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保荐机构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在本次发行验资完毕后,上述全部认购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认购数量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 38,400,000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128,000,000 股的 30%。公司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为准。

 序号      发行对象        认购股份数量(股)          认购金额(万元)

  1        中庚集团              不低于 9,090,910          不低于 10,000.00

  2        何珠兴                    21,036,362                23,140.00

  3          林聪                      8,272,728                  9,100.00

          合计                          38,400,000                42,240.00

  如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部分认购对象放弃认购全部或部分股票份额的,其他认购对象拥有认购该等股票份额的权利,有多个认购对象同时提出行使认购权的,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在董事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若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则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围内,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如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或发行股份总数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核准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整,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三)限售期与减持

  1、中庚集团此次认购的股份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何珠兴和林聪此次认购的股份自此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认购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发行人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2、如果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对于本次认购的股份,解除锁定后的转让将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则办理。

  3、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甲方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或者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法规),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价。
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其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并在下述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甲方非关联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同意乙方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协议在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终止:

  (1)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2)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

  (3)甲方根据客观情况,主动宣告终止本次发行或主动向中国证监会撤回申请材料;

  (4)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5)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附带的任何保留条款和前置条件


  除前述“三、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约定的条件外,未约定其他保留条款或前置条件。
五、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或保证,应按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赔偿守约方因此而受到的各项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因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而免除。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其他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日以上,双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庚地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2、公司与何珠兴签署的《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珠兴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公司与林聪签署的《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林聪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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