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2 证券简称:富维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3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以特别决议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在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前,推动公司取消监事会。
公司结合当前业务的实际情况和监管要求,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优化,拟取消公司监事会、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并根据现行最新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加以修订。
二、修订《公司章程》对照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 第一条 为规范长春富维集团汽车零部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1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法律、行 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订本章程。 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2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3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理人员、公司党委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公司党委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5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人。 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6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
司、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汽车 公司、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汽
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 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2061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2061
万股,出资方式:净资产 1836 万元,现金 万股,出资方式:净资产 1836 万元,现金
225 万元,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6 月 28 日。 225 万元,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6 月 28 日。
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原一汽劳动服 长春一汽四环集团有限公司(原一汽劳动服
8 务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945 万股,出资方 务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945 万股,出资方
式:净资产 720 万元,现金 225 万元,出资 式:净资产 720 万元,现金 225 万元,出资
时间为 1993 年 6 月 28 日。 时间为 1993 年 6 月 28 日。
长春汽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原中国汽车 长春汽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原中国汽车
工业总公司长春汽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 工业总公司长春汽车研究所中实改装车厂)
认购的股份数为 90 万股,出资方式:现金 90 认购的股份数为 90 万股,出资方式:现金 90
万元,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6 月 28 日。 万元,出资时间为 1993 年 6 月 28 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3096 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43057880 股, 第 二 十 二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9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43057880 股。 743057880,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4305788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10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11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三年内决
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 定发行不超过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