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33 证券简称:北汽蓝谷 公告编号:临 2025-053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立案受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本次仲裁案件的金额为 143,197,677.09 元;截至公告日,连续十二个月未披露的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107 个,涉及金额为580,508,677.21 元(含本次仲裁)。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披露的案件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或裁决,并且连续十二个月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存在尚未审理、调解、判决和执行等情况,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最终判决或裁决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北汽蓝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的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现将诉讼、仲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的基本情况
公司孙公司青岛卫蓝之旅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
卫蓝”)因买卖合同纠纷事项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
裁申请书,北京仲裁委员会于近日受理该案件。本次仲裁案件的申请人为青岛卫蓝,申请人代理人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为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摩托”),暂无被申请人代理人信息。
二、本次仲裁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案件事实
2018 年,青岛卫蓝与钱江摩托签署《新能源汽车买卖合同》,向钱江摩托出售新能源汽车。合同中约定车辆售价中已经扣减了国地补款项,钱江摩托需配合青岛卫蓝领取国家补贴,收到地方补贴后应返还青岛卫蓝。合同中还约定:如车辆上牌后行驶里程未达到国家补贴申领要求,钱江摩托需按要求支付资金占用费。钱江摩托已销售车辆中部分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合同要求,钱江摩托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国地补款项和资金占用费。
(二)仲裁请求
1、赔偿国家财政补贴损失 50,954,400 元;
2、赔偿地方财政补贴损失 20,071,800 元;
3、支付资金占用费,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资金占用费为 69,824,300
元;
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 2025 年 7 月 1 日为 2,190,616.53 元;
5、支付律师费 80,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保全保险费 71,560.56 元
等全部费用;
(以上费用暂计总金额为 143,197,677.09 元。)
因本案件目前处于立案受理阶段,尚无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情况。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诉讼、仲裁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诉讼、仲裁的数量为 107 个,涉及金额为 580,508,677.21 元(未考虑违约金、诉讼费用
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53%。近十二个月的诉讼、仲裁事项中,案件涉及事项主要为买卖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一) 诉讼、仲裁整体情况
序号 案由 立案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方/被申请人 涉案金额(元) 案件进展状态
1 买卖合同 (2024)京仲案 北京新能源汽车 泰州市宝航新能源汽 17,533,072.62 已开庭,尚未收
纠纷 字第 09050 号 营销有限公司 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到裁决书
买卖合同 (2024)京仲案 青岛卫蓝之旅新 盐城拓邦新能源汽车 已开庭,尚未收
2 纠纷 字第 09051 号 能源汽车销售有 销售有限公司 15,175,126.68 到裁决书
限公司
3 买卖合同 (2024)京仲案 诸城市迪瑞汽车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 21,417,171.58 对方已撤诉
纠纷 字第 07511 号 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4 买卖合同 (2024)京仲案 诸城市鲁信机械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 35,017,705.06 尚未开庭,目前
纠纷 字第 07684 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双方和解中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
北京瑞延理化汽 有限公司、北京新能 13,941,796.79
车部件有限公司 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 (2025)京仲案 黄骅分公司 已开庭,尚未收
5 纠纷 字第 00533 号 北京新能源汽车 到裁决书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瑞延理化汽车部
北京新能源汽车 件有限公司 13,387,722.80
股份有限公司黄
骅分公司
买卖合同 (2025)京 0115 北京新能源汽车 北京智慧芯享能源科 一审已开庭,尚
6 纠纷 民初 2238 号 营销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92,319,224.14 未收到一审判决
书
债权人代 (2025)粤 0103 北京新能源汽车 广州芯享智慧新能源 尚未收到开庭通
7 位权纠纷 民初 2055 号 营销有限公司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 60,284,000.00 知
司
(2024)皖 0102 一审驳回诉讼请
8 买卖合同 民诉前调 合肥国轩高科动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 40,000,000.00 求。原告已上诉,
纠纷 12345 号 力能源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尚未收到二审开
庭通知
9 买卖合同 (2025)京仲案 青岛泰和兴业汽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 49,933,154.00 尚未收到开庭通
纠纷 字第 06093 号 车部件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知
买卖合同 (2025)京仲案 青岛卫蓝之旅新 浙江钱江摩托股份有 尚未收到开庭通
10 纠纷 字第 07043 能源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 143,197,677.09 知
号 限公司
其他单笔在 1000 万元以下的主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41,502,950.94 —
其他单笔在 1000 万元以下的被动诉讼、仲裁案件(合计) 36,799,075.51 —
(二) 诉讼、仲裁案件情况(超过 1000 万元的诉讼及仲裁)
1、北京新能源汽车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营销”)与泰州市宝航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宝航”)签署《车辆买卖合同》,泰州宝航从新能源营销购买车辆的价格预先扣除了地方补贴款,负有向新能源营销返还地补款义务。但是泰州宝航拒绝返还。新能源营销提起仲裁,主张补贴款、资金占用费等合计17,533,072.62元。本案2025年3月已开庭,目前尚未收到裁决书。
2、青岛卫蓝与盐城拓邦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拓邦”)签署《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车辆价款中已扣除国家及地方两级财政补贴,盐城拓邦有义务配合青岛卫蓝申报并取得补贴后返还。但是盐城拓邦拒绝返还。青岛卫蓝提起仲裁,主张补贴款、资金占用费等合计15,175,126.68元。本案2025年3月及8月已开庭,目前尚未收到裁决书。
3、诸城市迪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迪瑞”)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签订《零部件开发合同》,委托诸城迪瑞负责后地板包等33种零部件的开发。后续双方陆续签订多份《零部件采购价格协议》,约定了模检夹具、工装费及分摊数量。诸城迪瑞认为北汽新能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摊销费用以及因生产零部件产生的其他开支费用,因此提起仲裁主张未分摊模具费、呆滞物料损失、资金占用费等合计21,417,171.58元。2025年1月,对方已撤诉。
4、诸城市鲁信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城鲁信”)与北汽新能源签订多份《零部件开发合同》,开发三角盖板支架等零部件。后续双方陆续签订多份《零部件采购价格协议》,约定了模检夹具、工装费及分摊数量。诸城鲁信认为北汽新能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摊销费用以及因生产零部件产生的其他开支费用,因此提起仲裁主张未分摊模具费、呆滞物料损失、资金占用费等合计35,017,705.06元。本案尚未开庭,目前双方和解中。
5、北京瑞延理化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延理化”)与北汽新能源签署《价格协议》,约定将零部件送至北汽新能源黄骅分公司。因瑞延理化擅自变更供货地点导致新一年的《价格协议》无法签署,北汽新能源黄骅分公司无法结算货款。同时北汽新能源黄骅分公司因生产计划调整取消部分订单。瑞延理化向北汽新能源、北汽新能源黄骅分公司主张货款,以及因取消订单导致的呆滞物料款项、违约金等合计13,941,796.79元。
北汽新能源及北汽新能源黄骅分公司提起了反请求,主张未支付货款是由于瑞延理化擅自更换供货地点导致无法签署新一年的《价格协议》,进而无法结算货款。同时主张按照已签署的协议,零部件已达到分摊数量,应付货款中应扣减相应的分摊费用。同时按照协议约定,瑞延理化应支付违约金,分摊费用及违约金等合计13,387,722.80元。本案2025年6月已开庭,尚未收到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