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99 证券简称:均胜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5-077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电子”或“公司”)于 2025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等事项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等事项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一)因实施回购股份注销变更注册资本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完成回购公司股份 13,030,980 股,并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注销回购股份 13,030,980 股。上述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408,701,543 元变更为人民币
1,395,670,563 元,总股本由 1,408,701,543 股变更为 1,395,670,563 股。
详情请参见《均胜电子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49)。
(二)因完成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变更注册资本
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公司发行的
155,100,000 股 H 股股票(行使超额配股权之前)已于 2025 年 11 月 6 日在香港
联交所主板挂牌并上市交易。因整体协调人(为其本身及代表国际承销商)于稳
定价格期并无行使超额配股权,公司总股本由 1,395,670,563 股变更为
1,550,770,563 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395,670,563 元变更为人民币 1,550,770,563
元。
二、关于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行使监事会相关职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取消公司监事会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在此之前,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仍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其他修改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公司章程》”
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本章程”,部分条款因遵循香港联交所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增
加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作为公司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要求,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
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以及因删除和
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独立非执行董
事改为独立董事,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
的情况下,不再单独逐项列示。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修订前后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 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境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宁波均胜电子 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宁波均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或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本章程”)。
第三条 …… 第三条 ……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公司注销回购股份 13,030,980
【】年【】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股。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在香港发 公司于2025年9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于2025
行不超过【】股境外上市股份(以下简称“H 股”), 年 11 月 6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并可行使超额配售权发行不超过【】股 H 股。 “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在香港发行
155,100,000 股 H 股股票。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50,770,563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
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修订前条款 公司章程修订后条款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副总裁、财务总监。 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采用记名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的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包括公司发行的在上
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A 股”)和公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 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H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法律、证券监管规则和证券登 股”),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 A 股股份,记存管的要求,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