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681 沪市 百川能源


首页 公告 600681:百川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600681:百川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2-03-08

600681:百川能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PDF查看PDF原文

                  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百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计算。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上述股份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否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金额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
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
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应在前述期限内(即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结果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
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因公司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
因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
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
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可
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