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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 2021〕 0134 号
关于对四川金顶(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赵质斌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赵质斌,时任四川金顶(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 2021 年 3 月 27 日,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四川金顶或公司) 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 时任董事赵质斌
在审议公司 2020 年度报告及摘要时投反对票,其反对理由包括公司
设立各个子公司投入大、 期望高,但定位不清晰、不透明,以及大
股东的表决权存在诉讼、诉求等不确定性,关系公司的利益和风险,
在公司重大事项、 涉及大股东表决权方面应慎重。
另经核实,赵质斌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2020 年
年报书面确认意见上表示无异议,对年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出具了确认意见。 2021 年 6 月 9 日,公司披露的工作函回复公告
显示,赵质斌称其在公司董事会议案表决票上对 2020 年度报告及摘
要投出反对票,与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2020 年年
报的书面确认意见上签字确认,均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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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
策具有重大影响。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属
于《证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董事对年报发表的书面确认意见,
应当与其在董事会等相关会议中的投票结果保持一致。 公司时任董
事赵质斌以投资活动、股东表决权存在不确定性等理由对公司董事
会审议的年度报告议案投反对票,但又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 前后行为及信息披露存在不一致,可能对投资者关于年报信息
披露的预期造成误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1 条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
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赵质斌予以监管警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
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