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64 证券简称:哈药股份 编号:临 2021-037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九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 年 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 年 2 月 24 日至 2021 年 3 月 12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任何组织或
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21 年 3 月 13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临 2021-025)。
3、2021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 2021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27)。
4、2021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7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此外,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因公司副总经理王海盛先生之配偶在授予日 2021年4 月16 日前6 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决定暂缓王海盛先生的限制性股票 50 万股,在相关条件满足后,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审议王海盛先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事宜。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106 人调整为 99 人,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数量由 2,271.5 万份调整为 2,135 万份;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
象人数由 106 人调整为 98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13.5 万股调整为
1,105 万股,暂缓授予部分为 50 万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均不作变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价格与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过全体监事审议,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况,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和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原因、授予的数量及授予日的确定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的激励对象已经满足《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宁波小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哈药集团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行权价格、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和《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特此公告。
哈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