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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1

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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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2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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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顾鹤富, 上海金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顾鹤富持有上海金枫酒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票 34,411,280 股,占公司股
份总额的 5.14%,相关股份来源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本所) 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所得。 2021 年 4 月 21-28 日,
顾鹤富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减持公司股票 3,14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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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截至 4 月 28 日收盘, 顾鹤富累计持有公司股票 31,267,510
股,持股比例下降至 4.67%,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 此后,
顾鹤富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6 月 22 日继续交易公司股票, 截至
6 月 22 日收盘累计持有公司股票 21,040,599 股,持股比例下降
至 3.145%。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相关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降至 5%
以下时,应当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相关限售义务。但
顾鹤富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限售义务,直至 2021 年 6 月 23
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对上述交易情况予以公告。
顾鹤富作为公司股东,在所持公司股份降至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下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且未履行相关限售义务,
超比例违规减持占公司总股本的 1.855%,违规情节严重。上述
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
第 11.9.1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顾鹤富回复
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金
枫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顾鹤富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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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
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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