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股证券代码:600610 A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公告编号:2025-059
B 股证券代码:900906 B 股证券简称:中毅达 B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
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以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相关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
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 第二条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 1992年5月15日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 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司”)。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 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92)
沪人字金股第 18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 沪人字金股第 18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
集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集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企股沪总字第 019004 号(市局)。 企股沪总字第 019004 号(市局)。
公司于 1995 年 6 月按照《公司法》的 公司于 1995 年 6 月按照《公司法》的
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取得营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310000607200164Q。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或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财务总监。 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件。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 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 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 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 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管理,营。企业管理,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 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经公 币标明面值。
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可以将已发行的面
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
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第十九条 公司原发起人为原上海市纺 第二十条 公司前身为中国纺织机械
织工业局。 厂,1992 年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71,274,605 股,其中,上市流通人民 1,071,274,605 股,其中,上市流通人民币普通股 710,914,605,占公司总股本的 币普通股 710,914,605,占公司已发行股
66.36% , 境 内 上 市 外 资 ( B 股 ) 份总数的 66.36%,境内上市外资(B 股)
360,360,000 股 , 占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360,360,000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33.64%。 的 33.64%。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71,274,60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下述行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助。但下述行为不视为财务资助行为: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 (一)公司提供的有关财务资助是诚实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 地为了公司利益,并且该财务资助的主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 要目的不是为购买本公司股份,或者该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 财务资助是公司某项总计划中附带的
一部分; 一部分;
(二)依照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二)依照本章程减少注册资本、购回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股份、调整股权结构等;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 (三)公司为职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
助的。 助的。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