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5-046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5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最新监管法规体系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设置事项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具体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公司本次修订统一删除部分条款中的“监事会”、“监事”,“股东大会”修订为“股东会”,部分条款因增加或删除条款导致原序号顺延。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最终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公司章程》为准。
三、制定、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年 5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具体如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制定 是
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制定 是
上述修订、制定的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 第二条 公司系经湖北省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鄂改生[1994]155 号文)《关于同 委员会(鄂改生[1994]155 号文)《关于同意
意组建湖北省潜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组建湖北省潜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司的批复》批准,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 批复》批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 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定向募集方式成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湖北省工商行政 公司在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420000000013743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91420000707079234K。
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
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进行规范的通知》(国发[1995]17 号),公司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经湖北省经济
体制改革委员会(鄂体改[1996]486 号文)《关
于湖北潜江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
公司法>规范重新确认的批复》确认,依法在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履行了重新登记手
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责人。 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