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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68 沪市 ST中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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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2-06


 证券代码:600568      证券简称:ST 中珠      公告编号:2025-005 号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9,644,466.16 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
      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
      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医疗”或“公司”)于 2025年 2 月 5 日收到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区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 0402 民初 4728 号),因公司与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珠集团”)、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江浩晖”)合同纠纷一案,香洲区法院已立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章华南路特 1 号

  2、被告一:阳江市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市委党校西边用地之二(右边)

  3、被告二: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拱北迎宾南路 1081 号中珠大厦 17 楼


  4、受理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5、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尚未开庭

    二、本次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一)主要事实与理由

  阳江浩晖曾为中珠医疗的全资子公司,中珠集团曾为中珠医疗的控股股东。
  2016 年 12 月,中珠医疗与中珠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中珠医疗持
有的阳江浩晖 100%股权转让给中珠集团,中珠集团已履行该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股权转让发生前,阳江浩晖尚欠中珠医疗欠款本金 282,003,952.05 元以及股东红利款 30,000,000.00 元未支付。关于上述债务,阳江浩晖向中珠医疗出具了《承诺函》,中珠集团签署、出具了《承诺函》《债务清偿承诺书》,同意就上述债务向中珠医疗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2018 年 5 月 20 日,中珠集团与中珠医疗签署《债务清偿协议》,以书面方
式明确加入阳江浩晖对中珠医疗之债务。中珠集团在《债务清偿协议》中承诺:
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珠医疗偿还 50%的债务本金及对应的利息,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偿清剩余的 50%债务本金及对应的利息,债务本金未清偿的部分,仍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债务清偿安排中即包括中珠医疗在本案诉讼请求中所请求的债权款项。

  2018 年 6 月 15 日,为确保还款承诺的履行,中珠集团与中珠医疗签署《应
收账款质押合同》。本次质押已于 2018 年 7 月 4 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取得了《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

  上述协议签订后,中珠集团陆续向中珠医疗清偿债务,且经双方确认,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尚有欠款本金 3,952.05 元、因迟延支付欠款本金而产生的利
息 26,790,375.44 元以及因迟延支付股东红利款而产生的利息 2,850,000.00 元未清偿。

  截止本公告日,虽经中珠医疗多次催要,中珠集团仍未偿还上述欠款本金及相关利息。

  为维护合法权益,中珠医疗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支持中珠医疗的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清偿欠款本金 3,952.05 元;


  2、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 26,790,514.11 元(其中:计至 2023
年12月 31 日的利息为 26,790,375.44 元,以 3,952.05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暂计至 2025 年 1
月 6 日的利息为 138.67 元,利息要求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因迟延支付股东红利款而产生的支付利息2,850,000.00 元;

  4、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二在其与辽宁中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鹏瑞城市
更新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珠海中珠商业投资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4 日签
署的合同编号为 CSGX-战略-2018-014 号的《珠海市香洲区夏湾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改造项目股权转让及项目合作合同》(含所有补充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包括股权转让款及其他应收款项)在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
  5、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上述金额共计 29,644,466.16 元。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尚未开庭,暂时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