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60 证券简称:金自天正 编号:临 2025-023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章程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修订具体情况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办理《公司章程》修订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二、修订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同步修订。具体情况如下表所列:
是否需
序号 制度名称 要股东
会审议
1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2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4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否
5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否
6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否
7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全面风险与内部控制管理实施办法 否
8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9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0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1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否
12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否
上述拟修订的相关公司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部分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拟修订的治理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
附件
《北京金自天正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内容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公司”)。 称“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 公司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
改[1999]1228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企改[1999]1228 号文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立;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1114148。 取 得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1000070024070XK。
第四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
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作机构,开展党的工作,保障党组织的工作 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经费。
第 九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照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照本章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冶金自动化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冶金自动
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 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北京富丰高科技总公司、北京市机电研究院、北京国冶星自 发展总公司、北京市机电研究院、北京国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禾滨实业有 冶星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禾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4353.5 万股、 滨实业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
143 万股、65 万股、52 万股、32.5 万股。 4353.5 万股、143 万股、65 万股、52 万
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以其拥有 股、32.5 万股。冶金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有的从事工业自动化领域经营性资产作为出 限公司以其拥有的从事工业自动化领域资,北京富丰高科技发展总公司、北京市机 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北京富丰高科技发电研究院、北京国冶星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 展总公司、北京市机电研究院、北京国冶公司、深圳市禾滨实业有限公司均以现金出 星自动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禾滨
资,上述发起人出资时间均为 1999 年 11 实业有限公司均以现金出资,上述发起人
月。 出资时间均为 1999 年 11 月,公司设立时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646 万股、面额股的
每股金额为一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2236455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236455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223645500 股,其他种类股 0 股。 股 223645500 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担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任何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一)公开发行股份; 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