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93 证券简称:凤竹纺织 编号:2025-027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分别
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意
对《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
规则、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持公司治理制度与最新
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
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监管规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
规则、公司治理制度进行梳理并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删除“监事会”“监事”
等有关内容,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规定承接;增设职工代表董事;完善
股东会、董事会职权与授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
则对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
号 类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 份有限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 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第 1032 号文批准,以发起 [2000]外经贸资二函第 103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 修订
设立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 立,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业执照;公司现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0006115251139。
350000400001416。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 修订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3 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4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修订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5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修订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修订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总数
7 为 17,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7,200 万股(每股面值 修订
无其他种类股。2011 年 5 月 30 日,实施利润分配后,公司股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份总数增至 27,2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划的除外。
8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修订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资本: 式增加资本:
9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订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10 债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修订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券;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