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493 沪市 凤竹纺织


首页 公告 凤竹纺织:凤竹纺织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凤竹纺织:凤竹纺织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4-04-23

凤竹纺织:凤竹纺织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PDF查看PDF原文
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4 年 4 月修订,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
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第 103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现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50000400001416。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2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首次向社会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4 年 4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Fujian Fynex Textile Science& Technolog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晋江市梅岭街道世纪大道 975 号(经营场所:晋江经济开发区安

东园园东路 16 号),邮政编码:3622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200 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27,2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
师、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发挥品牌、资本、技术、信息和人才等优势,实现最佳的资源配置,通过合法竞争创造经济效益,追求社会效益,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经济繁荣,为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竭尽全力。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针织、机织色布、漂染、染纱、
服装,销售自产产品;从事环保设施运营;从事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时股本总额为
1,1000 万股,发起人福建凤竹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561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1%;香港振兴实业公司认购 4958.8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5.08%;福建省泉州市光大工贸有限公
司认购 323.4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2.94%;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认购 53.9 万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的 0.49%;三明市天地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认购 53.9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的 0.49%。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 2000 年 12 月 20 日出具闽华兴所(2000)外验字
39 号《验资报告》,确认发行人出资已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在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份总数为 17,000 万股,公司的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17,00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2011 年 5 月 30 日,实施利润分配后,公司
股份总数增至 27,200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前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情形

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款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 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