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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87 沪市 亨通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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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4-04-29

关于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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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亨通光电,A
股证券代码:600487;

    钱建林,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尹纪成,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蒋  明,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2 年 4 月 26 日,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公司回顾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日常业务中“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将其中公司虽承担存货和价格风险但对供应商没有选择权的部分“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调整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并更正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附注相关内容。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7 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139,564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139,564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5.68%、7.22%;2018 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387,031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387,031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 12.90%、16.41%;2019 年年报中,调减营业收入 188,994 万元,调减营业成本 188,994 万元,分别占更正后对应科目金额的6.33%、7.7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高度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财务数据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公司前期部分会计核算和会计处
理存在差错,导致多期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钱建林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尹纪成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蒋明作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此次调整仅限公司 2017、2018、2019 年合并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项目,不涉及其他报表科目,未影响公司各年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其他主要财务指标,对公司整体财务状况不构成重大影响。二是此次差错更正的原因为,将部分商品贸易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三是公司及有关人员不存在主观故意,主动采取纠正措施,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对市场造成实际影响。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上市公司应准确、充分、谨慎判断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2017年至2019年度贸易收入的确认方法存在差错,造成多期定期报告中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披露不准确,且更正金额、幅度较大,相关违规事实明确。无重大影响、更正原因、不存在主观故意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认定。主动采取会计差错更正系违规行为发生后应当采取的履职措施,不构成从轻、减免违规责任的情形。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钱建林、时任总经理尹纪成、时任财务总监蒋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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