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2025-005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方式及种类: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华光环能”)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 A股股份。
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至不高于人民币 1.5 亿元
(含)
回购价格: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
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150%。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用途:本次回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所回购股份将遵
照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在公司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
以上股东,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无明确减
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未
来 3 个月及本回购方案实施期间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以上主
体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3、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导致本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会议应到董事
9 人,实到董事 9 人,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已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回购由公司董事长蒋志坚先生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向公司提议开展,回
购的原因和目的系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
值。截至 2025 年 4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8.56 元/股,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 2024 年 9 月 30 日每股净资产 8.95 元/股,公司收到提议后,于 2025 年 4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以上提议时间、审议时间及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等相关规定。
(二)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主要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截至 2025 年 4
月 14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 8.65 元/股,低于公司 2024 年 9 月 30 日每股净资
产 8.95 元/股,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回购条件,符合《回购指引》有关董事会召开时间和程序的要求。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回购方案首次披露日 2025 年 4 月 16 日
回购方案实施期限 2025 年 4 月 15 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
预计回购金额 人民币 1 亿元(含)-1.5 亿元(含)
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股
回购用途 □ 减少注册资本
□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 用于转换公司可转债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回购股份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数量 7,692,308- 11,538,461 股(按照回购价格上限测算)
回购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0.80%-1.21%
回购证券账户名称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证券账户号码 B883159116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稳定及提升公司价值。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四)回购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即 2025 年 4 月 15 日至 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将根据董事会决议,在回购
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此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回购股份将遵照证监会及上海交易所有关规定,在公司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以公司目前总股本955,965,729 股为基础,按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股进行测算,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7,692,308- 11,538,461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0%-1.21%。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缩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六)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股(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股份(A 股股份)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启动后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A 股)价格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
内发生派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七)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1 亿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1.5 亿元(含),
回购价格上限 13 元/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 7,692,308- 11,538,461 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80%-1.21%。全部回购股份将在公司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 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出售,公司股权结构变动如下:
回购前 回购后至股份出售前 回购股份全部出售后
股份性质
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 占总股
(股) 比例 (股) 比例 (股) 本比例
有限售条 13,559,238 1.42% 13,559,238 1.42% 13,559,238 1.42%
件流通股
无限售条 942,406,491 98.58% 930,868,030- 97.37%- 942,406,491 98.58%
件流通股 934,714,183 97.78%
库存股 0 0 7,692,308- 0.80%- 0 0
11,538,461 1.21%
总股本 955,965,729 100% 955,965,729 100% 955,965,729 100%
(九)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 264.31 亿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85.55 亿元,流动资产 102.13 亿元。假设本次回购资金
上限 1.5 亿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按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
资金分别约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0.57%、1.75%、1.47%,占比较低。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 1 亿元(含)至1.5 亿元(含)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实施本次股份回购,本次股份回购有利于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十)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及问询,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回
购提议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
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