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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63 沪市 空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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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空港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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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 2023-034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两起案件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空港股份)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建筑或原告)为两起案件原告。

    涉案金额:两起案件共涉及工程款 134,417,754.60 元及逾期支付所产生
的违约金及利息等。

    案件尚处于立案受理阶段,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天源建筑与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空港或被告)分别就
顺义区天竺镇第 22 街区 SY00-0022-6015 R2 二类居住 1#-7#住宅楼(自住型商
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 9 项工程及 SY00-0022-6016 A33 基础教育
用地项目幼儿园用房等两项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述工程均已完成工程验收、备案及工程竣工结算,上述两项工程结算金额共计 618,946,843.76元,目前被告仅就上述项目支付工程款 483,300,000.00,天源建筑多次催促被
天源建筑于 2023 年 5 月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顺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近日,天源建筑收到两起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两起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与金隅空港 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
库等 9 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3]京 0113 民初 10162 号)

  1.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

  被告: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12 月 22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
1#-7#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8#配套商业楼及地下车库等 9 项(顺义区天竺
镇第 22 街区 SY00-0022-6015 R2 二类居住、SY00-0022-6016 A33 基础教育用地
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工程地点:顺义新城 22 街区;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合同,建筑面积:173,392.58 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中明示的全部施工工作,具体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及室外工程等全部内容。

  合同工期:2017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3 月 7 日,工程总日历天数 797 天。
合同价款:511,118,461.80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0 年 12 月 11 日涉诉工程经验
收合格并报送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2022 年 12 月 28 日涉
诉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 604,847,398.88 元。

  就本案的工程款被告仅支付了 471,900,000.00 元,未支付工程款数额为132,947,398.88 元。对剩余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 131,762,438.44 元;

  ( 2 ) 请 求 法 院 依 法 判 决 被 告 支 付 延 迟 支 付 工 程 款 的 利 息 ( 以
131,762,438.44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9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二)与金隅空港幼儿园用房等 2 项建设施工合同纠纷([2023]京 0113 民
初 10163 号)

  1.诉讼机构

  诉讼机构名称: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治国

  被告:北京金隅空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12 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幼
儿园用房等 2 项{顺义区天竺镇第 22 街区 SY00-0022-6015R2 二类居住、SY00-
0022-6016A33 基础教育用地项目[1#住宅楼(自住型商品房)等 11 项]};工程
地点:顺义新城第 22 街区;工程内容:施工总承包,建筑面积:4091 平方米;工程承包范围:招标图纸中明示的全部工作,具体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节能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电梯工程等全部施工内容;

  合同工期:2019 年 03 月 28 日--2020 年 03 月 07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 345
天;合同价:13,829,732.16 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21 年 3 月 9 日涉诉工程经验收
合格并报送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2022 年 12 月 28 日涉诉
工程结算,结算金额为 14,099,444.88 元。

  就本案的工程款被告仅支付了 11,400,000.00 元,未付工程款数额为2,655,316.16 元。对剩余的工程款,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2,655,316.16 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以
2,655,316.16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2 月 29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是公司加强天源建筑应收款项回收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司后续将密切关注诉讼事项进展,并持续加强天源建筑应收账款回款事宜,积极做好诉讼相
关工作,严格跟踪项目建设及回款进展,继续坚持“应诉尽诉”的原则,合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报备文件

  (一)《起诉书》

  (二)《案件受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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